為了完備科學園區土地使用法制,科技部決定參照《產創條例》,訂定閒置廠房退場機制,新法上路後,若進駐廠商因為所屬產業沒落,經營不善導致廠房閒置比率達一定比率者,園區管理局將給予2年移轉緩衝期,但移轉對象僅限於符合科學園區進駐之業別,2年後若未移轉給其他廠商使用,將逕行強制拍賣,科技部強調,「強制拍賣」條文訂定目的,係為提高園區使用效率,並不是要剝奪廠商之財產權,希望未來新法上路後「備而不用」。
陳良基:科學園區轉型,非製造業、軟體業進駐
事實上,科技部本次修改《園區設管條例》,在台灣產業轉型的今天,其實頗有對岸「騰籠換鳥」的味道,陳良基年終記者會上表示,為了導正過去科學園區強調工業製造,把軟硬體切開來,在台灣經濟轉型過程,科學園區也要適當轉型,讓非製造業與軟體產業得以進駐,達成台灣軟硬整合的轉型。因此,《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在本次修法,將正式把「工業」二字拿掉。
根據《園區設管條例施行細則》,目前申請進駐科學園區廠商,必須符合連續3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達全國製造業平均值2倍以上;進駐園區所投資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之投資金額,必須達總投資額之10%。科技部官員表示,由於《園區設管條例》所訂定廠商進駐標準,仍然是從工業思維角度出發,因此本次修法,除了法規名稱將「工業」二字拿掉外,相關規範也必須全盤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