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日月光高雄K7廠將含鎳、銅及強酸的廢水排入後勁溪中,橘黃色的溪水讓全民嘩然,驚訝一間已打入國際半導體供應鏈的上市櫃公司,成就竟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來。案發後中央急修《水污法》提高刑責,但對肇事工廠的咎責卻是一波三折,不僅環保局開出的罰單被判無效、日月光免繳罰鍰;刑事訴訟也一度判相關人員無罪,去年更一審才改判廠務處長等人1年4個月至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2014年日月事件後 違反《水污法》刑事起訴案增三倍
日月光效應的確對水汙染起了風聲鶴唳之效。根據環保署統計,2014年日月事件後,全台因嚴重違反《水污法》而以刑事罪名起訴的案件增加三倍,從前一年的10件躍升至30件以上,緩起訴案件也大幅增加,顯示稽查單位對相關案件的重視。
然而儘管檢方積極起訴、政府也大修《水污法》刑度,法院判刑時卻僅止步於2年以內。數據顯示,相較於《水汙法》第36條對排放超標汙水祭出3年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傷還會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歷年判決定讞的案例中卻有一半以上刑期僅2至6個月,判刑最重的案件也僅1到2年。多數當事人被判刑後,也多選擇易科罰金了事,真正入獄服刑的不到2位數。
業者偷排、超排廢水,進入人體會導致各種急性及慢性病,若汙染土壤更會導致農地需花數年時間整治。然而對照不肖業者經常被輕放的現實,或許環團、民眾最想問的是,究竟為什麼法官總是看不到一般人肉眼所見的汙染事實?
土地、河川是開放空間 難以咎究單一業者
癥結之一就在於難以證明的因果關係。協助制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也常擔任環保案件訴訟代表的立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訓嘉指出,環境案件的主要關卡,就是必須舉證犯罪人行為與環境汙染間的關聯,也就是得證明業者的行為的確改變了環境現狀。然而,由於土地、河川是開放空間,本來就難以咎究現象給單一業者;且業者為了脫罪,往往會把污染原因推給別家工廠或氣是候變化。
當年日月光案件爆發時,檢察官即是在業者偷排行為結束後才被環保局告知、並介入調查,當時工廠早已沒再排放超標廢水,最後起訴時檢方僅能以污染發生後1個月河川裡含重金屬的底泥做為證據。一審時儘管檢察官強調河中底泥含有的重金屬並不會隨河川流動、可佐證日月光犯罪事實,但法官卻認為1個月後所採的底泥「哪知道是不是日月光在1個月前留下來的?」最後僅判被告緩刑及300萬罰金。
查電鍍廠查到全國知名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高如應,過去也曾因類似蒐證問題吃過敗仗。當時業者以活動式管線偷排廢水,高如應雖然有查獲管線,但工廠老闆竟否認有使用,法官也認定檢方無法證明管線與偷排的關聯,最後判業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