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民眾/被害人」提出告訴,被告是殺人犯(重傷罪、詐騙集團),然後民眾您的住居所(地址)都「明顯」直接列在上面,被告卻僅載「年籍詳卷?」請問發現嚴重問題了嗎?這顯然不正常,也就是法律人聰穎依職權用法的展現。當「被告(加害人)可以透過該處分書知悉『告訴人(被害人)』住居所,卻掩蓋消去被告年籍資料?」有這樣用心十足的檢察官,司法改革之路必然充滿艱辛。該案雄檢不自我檢討,更者變本加厲「合法洩漏筆者個資?」那往後一般人民們怎麼辦?這就是蔡政府大力宣導司法改革所培養出來的「知法且一切程序合法的執法檢察官?」(另請比對本文第六點)
第三點:違反偵查不公開,卻隻字不敢提?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同法第5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試問:不含該案被告(錄事)對吧?該法制漏洞依法無法規範?還是雄檢認為自家醜聞根本不敢查辦?
對法務部長蔡清祥、雄分檢檢察長張清雲、雄檢檢察長莊榮松,筆者請問:「地檢署收發人員窺探人民書狀,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當未得授權恣意窺讀人民書狀,本質上就是違反刑訴程序及實務處務規程,並侵犯檢察官之權限暨職能;該案卻隻字未提,乃至未針對此項法制上漏洞思考因應或如何填補?請問檢方常年自稱「偵查不公開」,對於「內部控管或檢察行政監督是這樣處理?」或任由收發人員讀窺書狀,鴕鳥式思考認為只是個案?請仔細看該辦法所稱「見聞、知悉之行為」,檢方可敢公開(筆者先前已聲請保全證據)該監視器影像回應筆者?檢方居然「夢遊式」自言自語「被告是在審查檢閱書狀?」(另詳後述第四點、第五點及結論說明)。或經檢視公布監視畫面,試問此案,監察院或任何監察委員敢主動查辦?
第四點:被告「窺探」要呈給檢察官的書狀不違法?
「該案被告『窺探』要呈給檢察官的書狀不違法?」這是該案之基本論證,也是法制上漏洞問題,筆者對此不再多著墨,但關鍵在於「如何填補?」請省思雄檢分案、吳檢未迴避自行承辦,以及其作成不起訴於程序上之荒謬,更者公然洩漏筆者個資給被告?然後卻無力處理根本問題,也就是被告窺探書狀,法制上檢方無法處理?
雄檢回函既然已查明客觀事實為:「被告窺探人民書狀」,金股吳檢還洋洋灑灑寫一堆「工商秘密的判斷?」那筆者請問:「該書狀內容被窺探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告訴人書狀應依法保密,檢察官居然還扯「未含任何工商秘密?被告僅係『知悉』書狀內容?」法制漏洞不思索檢討及填補,人民權益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