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太魯閣號出軌案造成49人死亡及247人輕重傷,2021年4月3日您親自到罹難者靈堂致意,家屬媽媽在裡面哭喊:「你知不知道,我心裡很痛、我心裡很痛…什麼聽到?每次都說聽到了,但都不改進,真的很痛!」近期屏東超商挖眼案(9/26)、桃園超商店員被刺死案(11/21),您臉書被臉友們留言灌爆,這到底為什麼?民怨沖天,總該有理由不是嗎?當治安事件頻傳,請問民眾為何會憂慮與不安,難道是「一日一夕之間造成?」蔡總統您上任以來大力倡導司法改革,但真的有用嗎?以下懇請觀察雄檢如何處理刑事案件,當檢察署如此辦案,談再多人權保障及司法改革都沒用的。
該案件很簡單:「某日筆者向雄檢遞狀離開後,收發人員(錄事)在櫃檯直接讀閱書狀,恰巧筆者至公會辦事完返回後發覺並制止之。」經筆者去函,雄檢首次回函稱:「查無疏失。」筆者再次去函,雄檢打臉自己回函改稱:「確有就該狀閱覽內容長達2分51秒;本署錄事違反本署收狀流程而『窺探』台端狀載具體內容。」(詳拙文:由書狀遭恣意窺讀,正視院檢辦案之重大漏洞)。準此,從人民權益觀察,當訴狀到達「檢察官前」已遭無權限者窺探,顯然是侵犯遞狀者權益及違反偵查不公開。請問檢察機關會如何處理該案?也請先想想「第一次雄檢回函自稱:查無疏失?」
第一點:檢察官違反《刑訴》迴避制度
拉丁法諺云:「無人得自斷其案(Nemo judex in causa sua)」。筆者原本該書狀(含證據)就是呈給「雄檢金股吳檢察官」,卻無故遭雄檢收發人員窺探達2分51秒,嗣經筆者對此提出告訴(妨礙秘密、違反個資法等,下簡稱「該案」)。詎料,分案卻仍由「金股吳檢」承辦該案?懇請靜心思考,該案被害人(含所侵犯權益),狹義為筆者,廣義則含括「金股吳檢」或「地檢署(公權力)」,至少吳檢必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焉能自辦或自審該案?但遺憾的是,吳檢仍不迴避,更依法對「雄檢同仁的被告(收發人員)」作成「不起訴」。當回歸憲法及刑訴「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顯然該案至少違反刑訴法理。
吳檢本身是利害關係人,當人民陳報給吳檢的書狀無故遭到「被告窺探」,吳檢卻絲毫不避嫌的承辦該案,更者還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或認為吳檢是默默遵從檢方機關分案及指揮監督?但司法最重客觀公正,當程序上毫不避嫌,怎可能辦案公正,更不用談司法改革?
第二點:偏袒被告且嚴重違反人權保障
「筆者的個資被洩漏了!」吳檢不起訴處分最神奇的是:「筆者的戶籍地址(目前住所)直接被公開。」而被告卻僅載「年籍詳卷」。一般民眾可能完全未發現異常,「魔鬼藏在細節裡」,筆者就點破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