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花蓮地震,讓躺在內政部2年的《建築法》修法再度復活,行政院方面準備修正該法第77-1條規定,針對耐震評估有疑慮之「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年內提出結構補強或重建之「限期改正計畫」,然而,上述修法並未處理二年前維冠大樓倒塌,所暴露出「一案建商」問題,監察院去年底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內文明確指出,不動產攸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權,但台灣建築法規卻對建商規範嚴重疏漏,監察院抽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竟發現某一建商負責人,除擔任24家尚在營運之建設公司之外,也曾掛名10家停止營業之建商,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有明顯行政怠惰。
花蓮地震後 賴清德推動「公眾使用建築物」強制耐震快篩
台灣二年內在農曆春節前夕發生地震,讓行政院長賴清德春節後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推動6樓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強制耐震快篩,同時增訂《建築法》第77-1條,對於耐震評估有疑慮之建物,將要求於一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為提出改正計畫者縣市政府得連續罰。
這項規模60億元的建築物強制快篩政策,主要係針對921地震以前興建之3萬6000千棟6樓以上老舊建築,雖然某種程度上有亡羊補牢效果,但早在2年前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即已暴露出《建築法》相關規定被架空,地方政府機關針對施工中建築物施工勘驗不實,《公司法》與《建築法》對於建商之監理形同虛設,導致民眾生命與財產所高度依賴之住宅,未能獲得足夠之保障。
主管機關須派員勘驗 但形同虛設
根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早年《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2年前台南地震發生後,內政部雖然在2016年8月24日訂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但該原則係不具強制性之「行政指導」,部分地方政府針對建築工程之勘驗,雖然有訂定自治條例,但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之部位極少,甚或全部無須派員勘驗,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
《建築法》不僅針對建築工程之勘驗與監造部分,在執行上有嚴重疏漏,對於建商之監理,內政部更是將責任丟給了地方政府,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放羊吃草。
尤其是2年前維冠大樓倒塌,所涉及的「一案建商」借牌的問題,內政部在本次《建築法》修法也完全沒有處理。
「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 侵害生存權
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行政院長期以來忽視住宅具有資本財性質,並未以適當「行政專法」規制,縱容不動產開發業者任意違法,僅將其視為公司法上「一般行業」,導致房屋市場永遠存有「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嚴重侵害人民之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