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立委遭家暴案震驚社會!」筆者認為司法中至少有兩個深淵:「家暴、性侵(性虐)」。此二者常涉及被害者(婦女、幼童)、證據及人權保障上之難題。撇開實務上某些仙人跳或感情糾紛之近似誣告類型不談。舉例而言,家暴案女性受虐者常遭受「身體及心靈上」極大折磨,尤其在「情感及抑制意志」層面,誠然實務上許多「司法婦幼扶助、醫療護理及社工們」對婦幼救助有著極大的貢獻,但因社會存在陰暗角落,或讓司法無形中成為幫兇,狠狠在受虐者、家屬傷口上撒鹽及補上刺向心臟的最後一刀,這到底為什麼?
或許可由以下的諸多角度觀察,受虐者及青少年(例如:蘇西的世界)、加害者及精神衛生法制、犯罪心理學(例如:上帝黑名單),以及監護宣告制度(實質迫害風險,例如:陷害布蘭妮紀錄片/ Framing Britney Spears,2021),以該紀錄片為喻,其中包含「受精神虐待及(合法)藥品控制」,片中法界人士更談到:「美國是個法治國家,布蘭妮隨時可以公開對外求救!」若有看過該片的朋友們,可記得布蘭妮強顏歡笑對外視訊的模樣?這也是「受虐者遭拘禁、受脅迫時,其意志不自由展現」,那怕其表面上偽裝多麼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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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在象牙塔中的想像構圖?
當少數司法工作者,或近乎主觀臆測,或自以為是為評價判斷?檢索「性侵個案(無罪類型)」,例示:「其可於案發當日立即報案(可逕自離去、直接呼救、於案發後即時報警…)」,其主要其意思大該都為:「可以及時對外求救的意思!」如個案涉及女性私密照片影音等,或顧慮自身日常生活等影響,「是否婦女未及時呼喊求救,就無家暴、虐待或拘禁?」顯見受家暴者隱匿所受脅迫之深,遠過法律人在象牙塔中的想像。
當過度簡化思維,此種邏輯及經驗法則,正是司法實務所呈現的困境,也是個案深冤及冤屈所在,更助長家暴或性侵犯罪,只因法律人忽略了「加害者的惡性及惡意」。若導致受虐婦女蒙冤自殺、家屬受苦痛折磨,悉因司法者枉縱之大過,實應省思,台語說:「讀書讀到背脊去。」這是在說讀書人若沒有良心或良知,讀再多的書都沒用的,而攸關婦女名節輕恣草率推論,不也愧對自心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