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論證模式,對家暴受虐婦女的心靈影響
此類司法工作者之良心、良知何在?高舉人民所賜與之公權利,狠狠刺向受虐婦女的心臟。或有民眾認為,被告(施暴者)罪疑惟輕,就犯罪之保障,檢察官作成不起訴、法官作成無罪,在證據不足之情況焉有錯誤?請切勿誤會筆者要闡述之內涵,筆者所要討論的是「發自內心的尊重」,請觀看以下這兩段文字內容:
《主觀性論證模式》:本案告訴人「大可對外求救或大聲呼喊」,兼以飯店為公眾場所但告訴人仍留在「被告身旁與其一同用餐」,告訴人所稱「遭被告強行拘禁、限制自由」云云,顯違常情,自無可採。
《較客觀性之論證模式》:被害人所稱「受脅迫及遭虐」等情,其身心及性自主權應尊重,但審酌所提之證據,本院已盡蒐證之能事而仍有疑義,是本案被告之行為尚無法達到刑法(分析構成要件)之強度,就事證上不宜逕認被告有罪(後略)。
請比對以上兩種論證或判決陳述內容,請問「如果您是受家暴婦女」,然後檢察官、法官大筆一揮恣意作文乙則,真實上被害者的您內心感受如何?遺憾的是,實務上用此種「大可如何」、「顯違常情」(主觀)論述的家暴(性虐、性侵)判決尚非罕見。當少數之檢察官或法官於主觀上充滿傲慢與偏見,其自由心證恣意或扭曲卻自言自語地「談述」論理及經驗法則,請問怎可能真的保障受虐婦女?當司法者對家暴受害人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漠視,遑論對婦女權益為客觀真實的保障?
同樣的,對被告宜相同尊重,例如某女檢察官於通姦案之偵查庭,試問:「為何需要檢查外籍配偶下體?其必要性為何?」懇請觀察該案中「檢察官的言行、舉止」,這就是「司法實務的(少數)真實現況」,卻僅罰俸略懲。當檢察官「以歧視言論羞辱女性被告及檢視其下體」?如果實務上隱藏比例偏高,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有些話筆者無法說得太明白,實務上有太多的案例或難言之隱,對受虐婦女或出言諷刺、羞辱、恫嚇,不一而足,以下懇請用電影《九品芝麻官》中的潤改台詞及情節,用以省思「家暴(性虐)及性侵案」所呈現之《司法之深淵》與《個案深冤》。
當戚秦氏的衣服被鮮血染紅,為何做鬼也不放過狗官?
戚家十三口被滅門及戚秦氏遭強姦後上告衙門,這樣的冤屈,請問還記得電影裡衙門的兩個場景?第一個場景是「屈打成招。」陳知縣命令衙役刑求,眾多衙役一湧而上「將戚秦氏打暈,圍起來讓她按指印。」請問這不就是整個衙門欺負一位被強姦的弱女子嗎?
第二個恐怖場景呢?「你這個狗官,串通他們一起陷害我,我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全身是血的戚秦氏嘶喊著。「為何戚秦氏要嚙咬包龍星的手指到出血?」受虐婦女受冤痛恨至極的苦楚血淚,到底是為什麼?受冤然後官官相護,被告常威卻逍遙法外。難道我們都要說這些法官、檢察官都沒錯?當具備「公正廉」卻缺了「明」,當冤假錯案存在,受虐者之痛苦折磨依然,為何要六月飛雪,中國自古以來迄今都要唱竇娥冤,搞得天怒人怨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