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並於2014年入監服刑,而檢察總長顏大和在2017年5月為此案提起非常上訴,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有統一解釋的必要,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今(8)天予以駁回。
任內收受競標廠商賄賂 郭瑤琪遭判8年徒刑
郭瑤琪被控於2006年交通部長任內,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並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而南仁湖集團當時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的招標案。郭瑤琪在一、二審皆被判無罪,高院更一審認定郭、李間確有行收賄的對價關係,改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曾7度提非常上訴遭駁回 去年又掀翻案可能
郭瑤琪先前曾7度提起非常上訴,但2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都駁回。直到監察院2017年4月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對於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相關疑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顏大和於去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對價關係屬哪種?最高法院:已確定對價關係,無需再統一解釋法律
非常上訴內容指出,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的必要。
不過最高法院則認為,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後,指示秘書向時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其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又先後2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因此認定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而據以適用法律論處罪刑,沒有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
對價關係不存在、適用法規不當?最高法院駁回
非常上訴另指,原確定判決認定郭瑤琪基於收受賄賂的不確定故意收受2萬美元,但若是不確定故意收受財物,即欠缺對價關係,不應論罪。
此外,非常上訴也主張,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於職務宿舍私會李清波的代理人李宗賢,而對郭瑤琪做出不利的認定,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
不過最高法院也皆分別反駁。針對「欠缺對價關係,不應論罪」,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即使基於不確定故意收受賄賂,之後也做出相對應的職務行為,即構成收賄罪,因此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法令。
而針對「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最高法院則認為,此點對原判決不生影響,因此非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