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立法院休會最後一天,《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整體而言,這次修法對動物福利有很大的進展,特別是現行收容所動物超過12天就可以安樂死的規定,將於兩年後廢止。基於尊重生命,非常樂見這樣一個高道德標準及目標的修法,不過另一方面目前動保行政措施距離這個目標還有很大的落差,能否在兩年後達到目標,不只是決心,還要趕快把不足的行政制度補上來。
(各縣市動物收容所都有很大改善空間空間。資料照/余志偉攝)
動物收容所其實是所有流浪動物問題的末端,源頭的動物管理及教育沒做好,動物就會不斷被丟上街頭。再加上行政捕犬、送養作業跟收容管理無法搭配,就會面臨收容所空間不足,導致疾病傳播、動物之間相互攻擊的問題。例如許多收容動物是幼犬,經常挨不到12天就死了。減少安樂死,未必就等於減少動物死亡。
有些地方政府推動零安樂死政策的配套措施是推動「代養制度」,就是把收容所動物轉給民間收容所收養,但民間收容所的動物福利品質如何稽查?會不會到後來變成收容所零安樂死,帳面很漂亮,但卻讓動物在另一個地方死亡?
因此問題很清楚,就是要落實源頭管理,而這首先就是動保教育。養寵物有各式各樣的理由,有人把動物當伴侶,鄉下則常見將動物當工作犬,還遇到一位飼主把幫他看門十多年的狗送到收容所,要求換一隻年輕犬這種事。有的則基於玩賞、炫耀、趕流行、甚至當禮物送,基於這種心態,最後棄養動物的機率也很高。
(保護動物要從加強飼主責任感開始,否則棄養問題勢難解決。資料照/余志偉攝)
這次修法雖然加重了飼主的責任,但很可惜最關鍵的「普查」卻未必法,如果沒有普查就無法落實寵物登記、掌握動物數量,並以此了解有多少家犬被丟上街頭。這次修法已要求應訂定「動物保護白皮書」,對於流浪動物的管理必須有整體的規劃及想像,未來各縣市也應設立動保專責單位,訂出需要的資源及人力。
「展演動物」要登記
但野生動物應禁止表演
修法過程中發生河馬「阿河」從苗栗通霄運往台中市外埔途中摔出貨櫃,最後受傷死亡的不幸事件。事後台北市立動物園解剖發現:「阿河橫膈膜右側有一個長達30-40公分的破裂,致使肺部由胸腔陷落到腹腔」,看了令人非常難過。
而透過阿河大家才發現展演動物業者無法可管,這次修法增列「展演動物」及「展演動物業」的定義,並規定經營展演動物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能經營,未來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還應訂定子法,規範各項展演動物的設置及管理辦法。
(悲傷阿河。)
這當然是一個進步的修法,但只要求展演動物申領執照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在申領執照的要項中,必須規範業者具備某些條件,例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建議,必須確保動物的生活品質及福利受到照顧,例如業者應具備動物醫療及危機處理能力,然而不同動物有不同的醫療專業,光是這項就是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