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教授胡博硯:非幸福盟主張的創制,應屬複決
關於公投案對「同志教育」、「未成年」等定義不明問題,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倒是持不同意見。胡博硯表示,定義是否明確並非公民投票重點,不能強要提案人將提案內容全部寫下去,法條上確實有「同志教育」一詞,「未成年」與「國中小」的問題則可再討論,但於本案並無重大實質變動。至於公投案性質,雖然幸福盟主張反同志教育公投屬於「創制」,胡博硯認為應屬重大政策複決。
至於公投案違憲審查,胡博硯指出,公投是在現行憲法架構下為公民投票,遵循憲法是不證自明。幸福盟曾抗議中選會不應就公投案內容進行是否合憲的「實質審查」,但胡博硯表示,回到現行憲法架構就必須服膺現行憲法規定,即便公投要修憲,內容一樣要遵循界線問題,在現行憲法架構下這件事情(公投)會被審查討論,是必然的要求。
最後關於此案合憲與否,胡博硯表示,依大法官釋字748號與歷來對平等權的一求,涉及性別、性傾向劃分的公共事務應採嚴格審查標準,應提出重大公投理由、必須手段、提出有實質關聯的部份。「本次雖有提出不適合同志教育的內容,但未呈現有重大公共利益之理由,這部份是我們無法證明他合憲性的所在。」胡博硯最後也點出此案違憲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