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商業經營及兼職之合理性

2018-03-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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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機構,日本『人事院』每年會廣泛調查民間企業社員的收入情形,並以此作成『人事院勸告』,希望內閣,乃至於國會調整中央政府公務員薪資,以維持政府與民間的薪資『衡平』;而正是有衡平機制,加上過去幾乎年年都有調薪,所以才不像我國會出現倡議是否解禁的問題。」(示意圖,H.T. Yu@flickr)

「在公務機構,日本『人事院』每年會廣泛調查民間企業社員的收入情形,並以此作成『人事院勸告』,希望內閣,乃至於國會調整中央政府公務員薪資,以維持政府與民間的薪資『衡平』;而正是有衡平機制,加上過去幾乎年年都有調薪,所以才不像我國會出現倡議是否解禁的問題。」(示意圖,H.T. Yu@flickr)

近來,在社群軟體facebook經營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的「林氏壁」,該氏亦自稱為「04B」,其本職為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的公職醫生,任職期間經營部落格及facebook,因該等網頁涉及商業經營,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懲處林氏大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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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去年(2017年)「考試院銓敘部」曾著手研議修改《公務員服務法》,擬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這次的修法是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下進行,擬增訂「公務員因相關特殊情況,經服務機關許可後,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得兼任有報酬職務」之規定。然而,此議一出隨即引發議論,認為此乃政府去年進行「年金改革」後,造成公務人員既有收入權益受損,故擬透過兼職解禁的修法,來填補公務員收入損失。

但這樣的理由未免太過奇怪,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公務員的體力都能負擔兼職工作;再者,公務員的退休金是退休生活之保障,而兼職打工這是勞動付出之對價,兩者性質風馬牛不相及;最後,更棘手的是,若修法通過,如草案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屆時公務員可能會以已經取得機關的同意,所以拒絕加班、拒絕主管於業務繁忙時期的工作指揮調度,屆時將會產生更嚴重的公務運作問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此外,這部法律運行至今,有不少時間是在「威權時期」或「特別權力關係」年代所運行,尤其公務員喪失許多國民權利和自由,因此國家有義務提供較高保障,於退休時發給相對高額退休金,以回饋其公務生涯的服務貢獻,此乃人事行政學所謂的「恩給制」精神。然而,今日恩給制之措施已不在了,是否代表對於公務員的相關限制可以解禁?

過去在銓敘部有一個案解釋,其指出公務員在早晨上班前兼差送報,因送報工作不問寒暑,須於每天清晨為之,對於公務員的精神與體力都有耗損,如有妨害本身業務情形,應予勸導免兼為宜。另一解釋亦指出,公務員身分不因白天、晚上而有所差別,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人民團體或於民營工廠工作,仍然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與第14條的限制。就第一個解釋來說,公務員服務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於清晨送報,但兼差如送報之繁重工作,將有害公務任務之專心任職,所以該解釋主張該單位主管用「勸導」的方式,請該公務員不要兼任送報工作;就第二個解釋指出,除非失去公務員身份,否則不分晝夜都具有公務員身分,下班之後仍是,故而禁止下班之後的兼職。

自公務改革推動以來,我國中央政府的人事員額受到嚴格管控、甚至縮編,加班已是常態。以筆者熟識的公務員朋友們,在業務繁忙時期、議會質詢時期、年底歲末時期,能在晚上8點下班已竊喜之事,他們常常忙到晚上10點甚至11點才能離開辦公室。公職業務都做不完了,遑論公餘時間到私人單位去打工。

日本的「行政機關」也禁止兼職,而且「民間企業」的禁止兼職規定才在去年修改。在公務機構,日本「人事院」每年會廣泛調查民間企業社員的收入情形,並以此作成「人事院勸告」,希望內閣,乃至於國會調整中央政府公務員薪資,以維持政府與民間的薪資「衡平」;而正是有衡平機制,加上過去幾乎年年都有調薪,所以才不像我國會出現倡議是否解禁的問題。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機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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