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沒有好律師別打官司

2015-02-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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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正迅速審判是司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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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只要熟知司法實務之人莫不明瞭,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沒有律師代為處理,將因未受專業訓練而處於不利狀態。我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制度,名為便民,實為罔民。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

釋字第四四六號理由書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俾使人民不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以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理由書更表明「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目前,司法院成立了司法扶助基金會以協助平民訴訟,這已經是一大進步。

但是這還是不夠的。真正該當的制度是強制辯護與強制代理,要讓每一個人在庭上都有專家輔助,還是真正的保護人權。最近一部叫好的電影「大法官」,小勞勃道尼飾演片中的律師在法庭上為自己的父親進行辯護。片中的父親本來就是法官,為甚麼還要聘請律師? 難倒他的專業還不足已為自己辯護 ? 美國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強制辯護制度。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須由律師進行辯護,這都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

〈政府以招標方式選任律師,舉世僅見〉

政府採購法應該立意協助政府取得最好的資源,為人們購置設備、興建公共設施、提供服務或是保障權利;絕非僅止於防止公務員貪弊。現今政府竟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以招標方式選任法律顧問或是擔任訴訟代理。甚至還用價格標方式以招標取得最低價格者得標。選任律師本需選擇其專業能力,以及相互信賴關係。律師是最具專業知能的服務業,如同醫師。若是我們不會以最低標方式找醫師為我們自己看診、開刀、拔牙、給藥,那麼政府又如何相信用招標方式選任律師呢? 以招標方式選任律師,無法找到又低價又能幹的律師。無法抵擋民間能出高價聘請好律師去進行仲裁或訴訟。專業的律師常與民間公司訂有長期顧問契約,而公家常依賴法務單位的公務員,專業程度無法與律師相比。一旦發生履約糾紛,原先律師格於律師倫理不能反過頭來擔任政府的律師,政府又吃了虧。政府單位常將招標契約中不利甲方的條款刪除,但仲裁庭常會將國際慣例中原條款找出來,依法理來作公正判斷。因此,反出政府機關意料之外。

政府單位經常以打不贏公共工程糾紛,拒絕進行仲裁;而願意去接受可能長達十年的三審訴訟。仲裁依法必須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斷,頂多延長三個月。法院打三審可以拖到十年。因此,即使公務員有任何疏失,不會被立即揭穿。十年之後,人事已非。公務員不怕被糾責。結果承包廠商卻經常無法承擔財務虧損,弄到公司破產。仲裁人其實是當事人自選的,政府打不贏仲裁,問題不在仲裁人會偏私民間廠商,而是政府受限於未能選擇最好的律師去爭取權益。

訴訟制度早已脫離古代父母官問案的型態,法官只是居中聽審的裁判者。在當事人進行的制度下,訴訟本來就是由專家所主導。不要迷信戲劇中的台詞「法官!青天大老爺,請為小民作主! 」在現今的法律制度中,若是沒有好律師幫忙,還是別打官司吧!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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