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請我做辯護律師,我問「你怎麼找到我的?」答案經常是網路上看來的。也有人問我可不可以不找律師,自己出庭? 律師到底辦演甚麼角色? 沒有好律師會怎樣?
〈法律規定可以不要律師〉
我國訴訟法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態度。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即有當事人能力。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除了第 466-1 條規定若非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外,當事人可以自任審判之進行,無須律師之代理訴訟。刑事案件之進行,依刑事訟法31條規定,除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智能障礙、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被告為中低收入、或審判長認有必要等情形外,亦無須律師出庭擔任辯護。立法之原意在顧慮當事人之經濟條件,是否足有選任辯護人之能力。在當事人不願選任辯護人,或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時,仍任由當事人自行參與審判之進行。不會因為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而喪失了訴訟的權力。可是,沒有好律師是否打得贏官司那是另外一件事。
〈訴訟是極端專業的行當〉
拔牙在古早時代可能硬著頭皮自己幹。拔個搖搖欲墜的乳牙還可能自己來,但是若拔智齒拿就非找專科牙醫不行了。譬如有人在二審判決中發現有誤寫誤算,一般不具經驗的年輕律師或是當事人,很容易就以此理由上訴三審。可是狀子進了二審還沒轉到最高法院,就極可能被二審法院攔下裁定更正,便平白喪失了在三審爭辯法律的機會。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一定會將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內容詳細撰狀提出上訴。對於誤寫誤算的部分,留到案件已經轉到三審分案審理後再提。這種小技巧不是剛出道的律師可能想得出來的,但是卻可能是訴訟勝敗的關鍵。這絕不是為受法律訓練的當事人自任辯護可以做到,甚至經驗不老到的小律師也未必了解。
民事訴訴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因此,民事案件在第一審訴訟時若是沒有針對法律規範正確提出訴訟聲明,或未能就聲明提出適切的主張,到了上訴審就會因為未適時提出而遭到二審法院駁回。換言之,第一審沒找對律師,就算上訴也救不回來了。
刑事訴訴現今已採交互詰問制度。沒有律師,在庭上如何運用詰問技巧追尋事實真相,達成辯護目的?更是極易明瞭的司法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