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貪瀆及圖利廠商案,依新聞載涉案工程標的為台幣1億560萬元,索賄金額則為台幣600萬,仔細觀察該案雄檢之陣仗,如類比「張大偉涉案台幣30億元之國軍工程弊案」,雄檢大動作及雷厲風行,著實令人深感佩服,問題是:「先前雄檢真的是這樣辦案?」筆者或許孤陋寡聞確實沒看過「13名檢察官對11位被告」的隆重場景,此種揪團詢問真是罕見,而不能說的秘密是什麼?請問該案主要承辦檢察官為何人?
2021年12月21日上午指揮搜索,並通告被告11人及證人6人到庭,隔日下午對「被告4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筆者點破關鍵,該案會有2種情況:一是雄檢共13位一同辦理該案(包含主任檢察官),二為蔡檢座為主要承辦及指揮,然後「雄檢揪團其他11位檢察官一同來詢問?」除協助、協力之必要,請注意犯罪事證或卷證,承辦的任何檢察官都應該事前閱讀整理必要卷證,怎可能臨時找人來,難道重大弊案短時間隨意看看就完全知道?該案還是重大弊案,請問是「13位檢察官共同偵查(雄檢加上主任檢察官,若含橋檢共14位)」?還是實情是「臨時」找人代班來一起問被告耶?
台語俗諺說:「一人一家代,公媽隨人拜。」意思是「自己管好自己的事情」,該案居然破天荒「揪團訊問」。雄檢這種「揪團辦案、集體偵查詢問」的舉動,請問各位檢座有多少時間看卷證,天資聰穎一目十行麼?或說詐騙集團等多位被告案件,實務上確實有大量檢察官或檢事官等「同時開庭詢問被告的情況」,惟請注意該類型詐騙案件犯罪事實事證判斷較易,若比對台電貪瀆該案11名被告,至多加上6位證人,犯罪嫌疑人共17人卻出動共13位檢察官詢問,是否覺得奇怪?令人懷疑偵查草率,並且質疑偵查品質難以確保,更者可能枉縱犯罪者或枉害人權?
筆者舉該案中的「某位大檢座」,曾承辦某案近1年,等到辦案期限快到了,「其不起訴處分實質上只寫300至400字?且內容猶如跳針喃喃自語。」您會相信這種檢察官及其辦案品質?也算是筆者大驚小怪,或許「某些個案不起訴主要部分寫300多字就夠了吧。」妙的是該案經再議,雄高分檢再議駁回處分反而努力撰寫共7頁,護犢且不論對錯,光用心就有明顯區別,遺憾的是某檢座屢屢出現在大案及司法新聞上,看著此次台電案上面的大名,筆者深深質疑其偵查品質?若有興趣,筆者改天公開其書類,讓大家奇文共欣賞。
幸福司法便利店 刑罰執行有愛?
觀察雄檢近年的新聞稿,10年前邢泰釗在鳳山區創設「幸福司法便利店」,強調柔性司法云云,如今邢泰釗高升貴為高本檢檢察長,為檢察總長下的第一人。若論實權,實務上工作者都知道,高本檢統攝指揮監督各高檢分署及各地檢察署,其權限如何?據聞邢檢察長為下任檢察總長熱門人選,屆時筆者再來寫文章分享,以饗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