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伯泉觀點:修正公寓大廈條例的「法律漏洞」以維人民安居

2022-01-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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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圖/Pixabay;作者/jmexclusives)
作者以桃園某社區為例說明,物業公司如何進行「不公正表決」,以達調漲管理費目的。(取自Pixabay)

為什麼說是「故意的違法」呢?除上述行為事實可議外,「美╳華」物業公司在上述可議事件後,發出給住戶的「法律見解」公文,表示公寓條例「未明定開會內容具體要件」(亦即區權人大會的開會內容,可以不必事先告知區權人有漲管理費的內容),不承認違法(查未有違反程序之事實)。因此,不必主動補救,而是姿態很高,「不服結果」的住戶可自行聯署5分之1的區權人,召開臨時區權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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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公告 阻擋住戶召開臨時區權人大會

但是當住戶按「歐╳社區」「公布欄使用管理辦法」,繳費200元欲公布住戶的集體簽名聯署,讓社區大部分住戶知悉漲管理費違法(違反公寓條例第30條的區權人大會召集程序)時。管理中心收錢卻不公布,催促仍拒不公布。於是住戶群被迫將集體聯署意見張貼於社區閒置的公佈欄,竟隔日立即被管理中心撕毀。第2次再張貼,管理中心竟然將整個公佈欄拆除,匪夷所思?台灣是民主社會,保障人民的公共言論自由,但是物業管理中心卻專制箝制社區公共言論,阻擋召開臨時區權人大會。

2019年區權人大會,住戶再提漲管理費事且批評管理中心阻擋公共言論的公布時,一名沒見過的深色衣壯男,類似黑道,貼身錄影威脅拉扯住戶,阻止發言。在場有人立即報警,警員趕到。但管理中心不處理,住戶面臨黑道威脅的無奈險境,參與社區事務意願冷淡。物業公司更囂張,當日提案支出很大筆的300萬工程,「美╳華」物業竟無任何財務說明,僅有「案由」35個字。住戶投票決議「不通過」。

物業公司與主席竟然第2次再表決,仍然決議「不通過」。在場住戶只剩不到100人(社區400戶),且有住戶表達質疑。但物業公司竟要求控制「點出席證」的物業人員,將不在場的出席證都算入。然後再表決第3次,紛亂中強制「通過」300萬的工程支出,匪夷所思?這種匪夷所思的強制通過程序,與2018年故意違法以「通過」漲管理費如出一轍。

物業公司「拖」字訣

物業公司為何敢「故意的違法」以拿取利益?原因是不管程序如何不堪,只要做成「區權人大會決議實質通過」,再加上「拖」字訣,就難以翻盤。什麼是「拖」字訣?就是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法律漏洞」,當物業公司故意違法後,根據《民法》第56條,只要區權人在3個月內,沒有到法院要求撤銷區權人大會的決議,程序再不堪的決議,都有效成立了。

因此「美╳華」物業公司發出給住戶的「法律見解」公文,就是採「拖」字訣,一方面誤導住戶去聯署去說明去召集臨時區權人大會,一方面又專制阻擋住戶的公共言論阻擋聯署說明與召集,3個月很快就過去。「美╳華」物業公司的公文,當然故意隱匿最重要的「法律見解」:住戶必須3個月內到法院去撤銷區權人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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