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酒測數值爆表無罪及偽陽性報告解析

2021-11-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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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議,若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真正明哲保身之道是什麼?懇請如果有喝酒,哪怕只是晚上喝了一瓶罐裝啤酒,千萬「隔天早上」不要開車或騎機車,這樣至少安全而能免刑事之災。(示意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作者建議,若有喝酒千萬不要開車,真正明哲保身之道是什麼?懇請如果有喝酒,哪怕只是晚上喝了一瓶罐裝啤酒,千萬「隔天早上」不要開車或騎機車,這樣至少安全而能免刑事之災。(示意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酒測值2.5毫克無罪,關鍵在於儀器異常

「酒測值2.5毫克無罪,為什麼?」答案很簡單,顯然是警方臨檢時的酒測儀器客觀上有問題。2021年11月初媒體報導,屏東地院有個很有趣的酒駕案例,羅男於2021年4月10日夜間在東港街頭騎乘電動自行車時,經警方臨檢攔查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50毫克。該案飲酒事實並經羅男供承不諱,嗣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該案一審(屏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羅男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台幣6萬元,案經上訴二審(屏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突然大逆轉改判無罪,二審認為刑事上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如果酒測值明顯異常,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這是從刑訴根本上保障人權的要旨論證,應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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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民眾們會疑問:「被檢測者真的有喝酒吧?」或許客觀上有無飲酒不明,但在「缺乏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合理懷疑沒有飲酒?」或「有飲酒卻未達刑罰處罰(一般酒測值吐氣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這也是為何法制上「法院科處刑罰」必須恪守嚴格證明法則的原因,其用意在於避免司法誤判、造成冤案或錯案。當然,本案中羅男確實自承有喝酒,因此關鍵在於「該酒測值『數據』到底是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客觀之證據力?」其二審判決理由中,有段非常值得參考的內容:「以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此點即是現行制度上之問題,當警方臨檢及現場酒測,如果該儀器數據異常狀況時,宜應另有客觀的方式及檢測基準,用以維護個案證據之「客觀性及嚴謹性」。同樣的,民眾們受臨檢時如發現酒測值之數據異常,建議應現場提出質疑,並採取相應之措施及(複驗)檢測,冀免冤屈。

請觀察羅男該案的酒測數據,羅男吐氣酒精濃度為「酒測值每公升2.50毫克。」誠然,實務上並非沒有出現過極高數據之酒測值(超過2.0毫克較為少見),但回歸一般人體生理狀況,一般人呼氣酒測濃度如達每公升2.0毫克時即可能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及無法開車(騎車)」之狀態,若濃度達每公升2.5毫克時,則可能會有「致死」之風險,是以警方實務臨檢觀察,均可對酒測數據為經驗法則之判斷,故觀察該案中羅男生理反應及應對,無論受測者當時有無飲酒,其酒測數值狀況顯然異常而與常情不符。而該案中經二審法院當庭勘驗「警方密錄器錄影內容後」發現,羅男於案發時尚能理解警員陳述並與警員對話,且能依警方之要求進行吐氣測試,客觀上並無爛醉如泥或神智不清之情形,以之比對前面所述之酒測值達每公升2.5毫克之(生理)情況顯然有別,自然可客觀懷疑其酒測數值有誤。當時警方人員卻未發覺,顯然就臨檢之程序上具有瑕疵,宜應檢討或改進。至於是否羅男體質異常,這是客觀上另一問題,但至少宜認為本件警方酒測儀器故障或失常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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