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既然國會通過了一個具有法律形式的《台灣旅行法》,其意義和一個單純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國會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還是有所不同。尤其,《台灣旅行法》畢竟是經過參、眾兩院無異議通過的跨黨派法案,總統與國務院不可能沒有感受到國會的政治壓力,並且讓川普總統必須簽署該法案。創造這種政治壓力的本身,或許才是國會制定本法的重要意圖。事實上,從1979年以來,美國就單方面地自我設限其與台灣的外交互動規範。而在面對中國持續崛起的狀態下,美國在外交政策上的選擇,可以是提升台美關係以對抗中國,或降低台灣地位以維持中美間的和平。這兩種選項不必然互斥,而可以同時出現在不同的議題領域。例如,美國可以提升台灣的軍購規格,但又降低與台灣的交往層級。
因此,從中美權力競逐的格局來看,我們應該擔心的是美國會不會在國務院拿掉網站上的中華民國國旗後,在其他領域進一步出現降低台美關係的風險。因此,作者個人對《台灣旅行法》的法律意涵解讀,反而是將行政部門行之有年的台、美交往規範,變成一種法律上的樓地板,但提升交往層級的程度,仍有待行政部門自己做政策決定。換言之,《台灣旅行法》更像是國會透過要求更高層次的台美交往壓力,來避免未來在中美權力競逐的過程中,台美的官方交往層級上出現更不利的政策風險。
無論如何,對現在的中國來說,兩岸關係的本質就是中美關係問題。這從其十九大後的人事佈局,即可明顯看出此一思維。因此,在解讀《台灣旅行法》的意涵與法律解釋時,應該以更平衡的方式理解可能影響本法解釋的國內法律與外交因素。任何一種過度對《台灣旅行法》絕對的解釋,容易造成第一線外交工作人員的誤判。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