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認農會未執行推廣作業 6千萬推廣費可能改計畫方式補助
農金局官員表示,《農業金庫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每年盈餘,提列40%法定公積後,如尚有餘額,應依下列比率分配:股息及紅利(80%)、相互支援基金(5%)、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13%)與員工酬勞金(2%),其中,「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的13%部分,全國農會獲得其中的10%,全國漁會獲得3%。
根據農業金庫105年度盈餘分配,農業金庫分配給全國農會與全國漁會金額,分別為6200萬與1800萬元。
由於農業金庫的「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僅在《農業金融法》有明文規定,《農會法施行細則》,也同時針對上述費用的分配方式,另外訂有相關規定。
該施行細則規定,全國農會分配其中的20%,剩餘的80%則依業務或計畫補助各級農會,補助項目包括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農會發展推廣事業(例如農產品加工)等,全國農會辦理上述經費之分配及管理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且將審查結果報農委會核定後,始得執行。
農委會官員表示,全國農會過去在執行輔導及推廣事業費的分配過程,並沒有按照各地農會實際需要,提供差別化補助,因此,未來這6000多萬元的推廣經費,未來很可能會改以「競爭型計畫」方式,由各地農會提出計畫後,依據甄選結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