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群網站Dcard上一則以「檢疫所的人翻我飯菜」為名的貼文,揭露了集中檢疫所竟然會搜查民眾的行李,從外頭帶入的飲食物品也會被翻攪,甚至壓碎的內幕。
按照釋字443之意旨,對生命、身體自由以外之權利所為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並得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補充;而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之內容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集中檢疫所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其功能是進行隔離及檢疫,其成立目的在於對抗新冠肺炎疫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之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是為了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據此,行政機關依照該法所為之補充規定,自不得逾越此一立法目的。今指揮中心以民眾可能攜帶酒、菸品,乃至於毒品為由,逕自搜查民眾私人物品,試問攜帶這些「違禁品」和集中檢疫所的防疫目的有何關聯?確實,毒品本身就是違法的物品,但這不代表檢疫所人員得因此逕自翻找民眾的行李進行搜查呀!
檢疫所人員搜查民眾私人物品的行為,是一種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在搜查的當下,人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工作人員任意翻看自身的財產,暫時喪失其對於財產的獨立控制權。此外,檢疫所對物品壓碎、攪爛等的破壞行為,更使得該物品喪失其原有價值!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試問蔡政府,在欠缺授權明確性的情況下,憑什麼任意搜查、破壞人民的財產?
而檢疫所搜查民眾私人物品的行為,更是一種對人民「隱私權」嚴重的侵害!為了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自由發展之完整,避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受到他人侵擾,釋字603認為人民之隱私權應予保障。當民眾的私密物品遭到他人(檢疫所人員)任意翻找時,將會使得人民的隱私受到暴露,有損受檢民眾之人性尊嚴。試問蔡政府,在欠缺授權明確性的情況下,到底憑什麼任意搜查人民的私人物品?
退萬步言,縱使今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集中檢疫所秩序及安全,應防止違禁物品流入,亦不宜預設每一位入住集中檢疫所的民眾都有攜帶違禁品,因而對之進行搜查。縱使先前曾因此搜查到酒、菸品、毒品,也不能成為全面進行搜查的理由。難不成某一社區有一住戶曾有毒品前科,檢警便得隨意進入該社區的每戶人家進行搜查嗎?又難不成民進黨先前有位黨籍總統有貪污前科,檢警便得隨意進入所有民進黨籍政治人物的住宅中進行搜查嗎?當然不是!要知道,檢警也是要有搜索票才能進入民眾家中搜查犯罪證據,而且也只有在具「相當理由」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家中或身上有應扣押之物時,法院才會核發搜索票。
把集中檢疫所當看守所看待,竟然還大言不慚地說這是「必要」的,真不愧是我們的阿中部長,假防疫之名,行無限擴權之實。
*作者為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