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布南洋海禁後約經過九個月的時間,1718年(康熙57年)3月20日,兩廣總督楊琳上奏,要求確認「澳門的外國船隻渡航南洋進行貿易,以及內地商船(中國船隻)渡航安南貿易進行貿易」屬於禁令的範圍之外;對此,兵部在請示康熙帝的指示之後,認可了楊琳的見解。因為這項措施,「南洋海禁」的實際效果,特別是在廣東方面,可以說是喪失殆盡。1726年(雍正4年)4月,福建巡撫毛文銓提出見解:「安南一國原本(與禁令)無關,因此透過安南,從廣東(跟南洋方面)往來之事,至今從未斷絕過。」也就是說,以向安南渡航為名目,從廣東出海的中國船隻,實際上可以渡航到任何地方。正因為南洋海禁早已失去其實際效用,毛文銓於是請求在福建省也放寬禁令:
閩省山海之區,民情反側不常,衣食無門,每多走險。臣查安南原係近境,若照粵東之例,此禁一弛,不但養活無數窮民,而於國課亦不無小補。
(譯:福建依山傍海,民情反覆無常,若是缺乏衣食,便有可能起身叛亂。安南原本就是近境,若是按照廣東的例子,放寬禁令,不只能夠養活無數的窮苦人民,對財政也會有所裨益。)
雍正帝因為此事重大,於是寫下要新任巡撫高其倬上任後擬案題奏的硃批。值得注目的是,雍正帝在硃批中直率地表示:「關於這件事情,朕尚不清楚事情正確的狀況,不方便立刻指示可否(此事朕知之未的,不便即諭可否也)。」
促使雍正帝下定決心解除海禁的,是皇帝最信賴且勇於任事的官僚──浙江巡撫李衛的報告。1727年(雍正5年)2月,李衛送交奏摺給雍正皇帝,揭發在禁止南洋渡航的命令下,偷渡與走私貿易的實際狀況。根據奏摺內容,自南洋海禁翌年,承認從廣東至安南的渡航屬於例外狀況以來,發生了以下的事態:
遂有以往販安南為名,填照出口者,經由南澳海壇,亦不便阻留。即回棹之後,驗其所帶貨物,有係西南洋所產者,俱稱自安南轉買而來,或有稱在洋被風飄至西南洋島嶴帶回者。緣安南既非禁地,而風飄亦海洋常有之事,得以借此支飾。但查安南小國,用貨無多,從前粵省來文,亦稱彼國每年交易不過四五船而止。豈能收買各省多船貨物。且暹羅與安南連界,即在禁例之內。商船一出外洋,茫茫大海,渺無涯際,東西南北,任其所之,既不能跟隨踪跡,焉保其不駛往別洋。
(譯:以要去安南貿易的名目,在船照上登記後出港的話,就算經由南澳和海壇,也難以阻止。即使是在回港之後檢查船舶乘載的貨物中,有西洋及南洋方面的物產,大家也會推說是從安南轉買而來的物品,或是在海上因風漂抵西洋南洋島嶼之際才入手的物品。安南並非是禁止的對象地,加上在海上漂流是常見的事,所以才能夠用這種藉口矇混過關。可是,安南是個小國,能夠販賣的商品也並不豐富。之前在廣東省的公文中也說,「到那個國家去交易的船隻,年間不過4、5艘而已。」故此,安南理應不可能收購從各省前來的許多貿易船之貨物。暹羅雖然與安南相鄰接,但是在禁令的範圍內。商船只要一旦出了外洋,茫茫大海,渺無涯際,東西南北,要往哪一個方向前進都是自由的,根本無從追尋蹤跡,無法保證他們不會往[與目的地不同的]其他方面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