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倍齊觀點:通姦罪不一定要抓姦在床

2018-04-1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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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法院認定男女雙方於LINE對話中,提及對於幾次特定時間點發生性行為之相關細節及深刻感受,不採信被告(本案被告只有小三,元配已經對先生撤回告訴)抗辯只是單純幻想、網愛的說法,判決相姦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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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法院以證人(元配之先生,本案被告一樣只有小三)證詞,以及先生與小三之LINE對話內容(筆者按:大家真的很愛在LINE上談鹹濕對話),不斷描寫床笫之事,內文煽情露骨,並提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被告甚而傳送裸露胸部之影像給元配先生等情節,認定有相姦情事。

又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42號刑事判決,法院也以先生與小三的親密合照、先生與小三以老公老婆互稱,以及先生幫小三查詢墮胎醫院資訊,甚至陪同小三前往墮胎等情,認定確實有通姦行為。

上面近兩年的刑事判決,可以看出司法實務在認定通(相)姦罪時,並不是一定要「抓姦在床」,只要間接證據充分,一樣是可以認定犯罪事實的。雖然筆者也贊同通姦應該除罪化,但是既然通姦罪現在仍未廢除,則在認定證據上,即不適合以通姦除罪之思想,過度侷限於一定要直接證據或抓姦在床。筆者上面所引用的法院判決,以間接證據綜合卷內資料,在符合一般人經驗法則之情況下,認定通姦罪成立,相信也不會讓人覺得法院真的那麼「恐龍」,大家也不要誤會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了。

*作者為大華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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