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可教化者免死,那文明的無辜大眾呢?

2017-08-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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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網路圖片)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網路圖片)

眾所矚目的司改國是會議日前剛熱鬧落幕,洋洋灑灑有幾項決議要推動,但奇特的是,關於死刑的存廢,卻完全不在討論之列。這有二種可能性:一是覺得並不重要,故未能列為議題;二是覺得法界已經有共識,因此不需再作討論。問題在於,這並非我們的共識,也正是當前社會大眾對司法失去信任與蓄積不滿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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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連三重大刑事案件的爭議判決,陸續已有許多批判文章,本文不擬再聚焦在法官本身,而想另從整個司法代理人與社會價值觀扞格的角度切入論述。這些震驚社會的殘忍案件,關心此議題的讀者們皆知之甚詳,本文不忍再一一臚列,但仍然必須指出,僅就近五年以來,從台南湯姆熊案、到八里媽媽嘴案…等,至少就有十餘個案,以可教化之名,行廢死之實,這令我們不禁反思: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落幕,2017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落幕,2017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提供)

法律應是最後的防線,抑或是教化的起點?

目前台灣司法的死刑量刑基準,乃是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的精神,正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轉變。最高法院在第5251號判決中認為,犯罪行為人罪行嚴重、惡性重大時,可以選擇死刑,除非證明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才能夠例外地迴避掉死刑的判決;但在170號判決卻認為,法官應「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所以除了犯罪者罪行嚴重、惡性重大之外,還必須證明行為人「無教化可能性」,才能夠選擇死刑。

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我們知道,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法官委由鑑定人出具報告,表面上看起來是尊重專業,但實質上,交付給精神鑑定人的任務,本身便是個不對稱的舉證責任。未來一切本就皆有可能,何況要如何證明虛無縹緲的教化可能性不存在,問題在於,以未來的可能置換掉已經發生的確鑿罪惡,卻當成主要的判刑標準。

雙薪家庭常會遇到的問題:父母陪伴孩子的時間永遠都不夠...(圖/德國幼兒園原來這樣教臉書)
筆者認為,固有的傳統價值觀被人為地毀棄,但道德要求尚普遍留存在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直接衝擊的是學校教育與家庭生活的場域。(圖/德國幼兒園原來這樣教臉書)

台灣社會原有一致的、共有的價值觀,這才是凝聚我們的核心。我們從小到大的義務學習、家庭教育、與自我克制,不就是在教化嗎? 法律歸納而成法理,規範的是「什麼不能做?」;道德普及化而成道理,道理則進一步規範「什麼不應該做?」。但我們的司法代理人卻以神人自居,凌駕於全社會的群體意志之上,將並未廢死的現狀擅自改為實質廢死,將法律與道德角色錯置。

固有的傳統價值觀被人為地毀棄,但道德要求尚普遍留存在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直接衝擊的是學校教育與家庭生活的場域。司法系統獨尊大陸法理,與社會大眾普遍相信的自然法理不時產生扞格,一方面宗法權威無從建立;另一方面致使價值觀錯亂,台灣社會失去一致認可的價值觀,反而呈現價值觀的真空狀態,脫離了對是非的探討,整個社會退化成「以自己人對外人」的二元割裂的任意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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