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自己把子女送到外國、把財產移往外國,卻叫香港人愛國,去大灣區謀生,要他們的子女接受國民教育,這就是「以理殺人」。
失敗者回憶錄99:牢記至今的一段話
《中英聯合聲明》在1984年9月26日發布,習慣於法治的許多香港人,大都認為這就是1997年後會依足實行的「小憲法」。中共也這麼說。條文中特別受注意的,是在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說明中所確立的政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從常識去理解,這就意味行政機關間接向香港廣大市民負責,市民藉選出的立法會議員監督政府施政。
另一令香港人感到安心的條文是表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這兩條一是制度的保證,二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證。相信「法定統治」的香港人因此對九七後較有信心。也有人提出中共過去有過不知多少對人民的承諾最後都自我背棄,但也有人說中共對國際承諾的遵守記錄尚好,但這次是中共對內政策的國際承諾,尚待考驗。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中共實際主管整個談判和「回歸」事務的魯平,來港統戰,也邀約了我們這些批共文化人晚飯。他不像許家屯般平易近人,有點官架子,他說,聯合聲明附件一提出的中國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所有條文都是中方提出來的。我隨即問:「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這一條也是中方提出來的嗎?他遲疑片刻說,當然也不是那麼具體啦!這樣說就是迴避問題了。我想他當時以為我知道談判的內幕,實際上我什麼都不知道,只是看這種民主制度的設計,從絕對權力的本質就覺得不可能是中共提出來的而已。
從近年英國解密文件中看到,原來英國當時堅持行政長官要由選舉產生,中共拒不接受,談判陷入僵局,最後妥協為英方接受「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交換條件是中方接受行政機關對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負責。而兩個公約又指明選舉必須是「普及而平等」,以為這就可以在制度上對九七後香港的人權作保障。
從中英談判開始,到聯合聲明簽署,在主權換治權被中共斷然拒絕之後,中英雙方就在民主保障與行政主導一切的問題上爭拗,而焦點就在上面提到的那句話。其後,中國成立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5年第一次在北京開會,委員查良鏞(金庸)會後在他辦的《明報》寫了名為「參草漫談」的連載文章,大意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礎,是法治和自由,「民主」他很喜歡,但會帶來很多紛爭,香港一直有自由和法治而無民主,也搞得這麼好,所以九七後,保持自由和法治就好,民主實在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