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聘書與教師證書的發放
潘文忠卸任部長職位前,對外宣示「若查到管赴陸涉嫌不法,將不發布聘書。」根據報導,潘文忠、莊國榮、教育部人事處等,如此強勢作為的依據是《大學法》第9條第3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也就是說,臺灣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之」,發聘人是教育部長。
至於私立大學,《大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也就是說,私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發聘人是大學法人董事長。
雖然,公、私立大學校長聘書的差異明顯,公、私立大學教師證書卻是零差異,發證人皆是教育部長。發放教師證書的法源是《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例如《辦法》第4條「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第6條「申請講師資格審定」、第11條「申請教授資格審定」等,再再強調教育部長是大學「教師證書」發放人。
頒發正、副總統「當選證書」的程序
教育部長「聘任」校長與教育部長「核發」教授證書的邏輯,等同於中選會對正、副總統「致送當選證書」的邏輯。在2016年1月22日,蔡英文從中選會主委手上接下「當選證書」時,蔡英文說:這是人民給她的聘書。
在法制國家,發放聘書或證書象徵行政程序的完備與結束。《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目的是要確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8條)雖然,《行政程序法》主要規範「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的「行政處分」,但《行政程序法》的精神當然適用於直接民主程序的《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選罷法》。
在2004年,連戰與宋楚瑜不服總統選舉結果,進行大規模街頭抗議,更提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縱然反對者情緒激昂、社會動盪,中選會仍然依法行政地如期頒發「當選證書」。因為無罪推定、誠實信用、保護信賴是民主、法制國家的基本精神。
運動競賽場的程序正義
這種文明制度、文明程序,就是所謂的法制、遊戲規則,正如同在運動比賽中,裁判決定輸贏後,就等著大人物粉墨登場地頒獎。粉墨登場者只能根據裁判的決定頒獎,不可能改變裁判的決定,也不可能拖延頒獎典禮。裁判改判的案例極少數,而且只在近年有官方錄影設備後,才有即時確認爭議,再改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