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的跟蹤行為,將有法可管!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希望借鏡日本立法經驗,警方將先針對騷擾行為人予以口頭告誡,經調查確定有騷擾行為,處以警告或1-10萬元罰鍰,經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仍再犯者,將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馬振華表示,由於糾纏行為可能適用到《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令,未來警政署將訂定相關子法,將糾纏行為與家暴、性騷擾等社政單位通報資料庫進行對接,避免有「漏接」情形。
台灣社會恐怖情人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像是「台大宅王」張彥文砍殺女友47刀奪命、世新女大生被追求者砍傷,都引起社會關注。由於台灣的法制體系,即便有《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家暴防治法》,都不足以遏止連續的跟蹤騷擾行為,為了讓被害人能夠有救濟管道,內政部因此研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根據該法定義,所謂糾纏行為,係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當時人、配偶、血親、同居人或社會生活關係親密之人,反覆或持續的糾纏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包括以下樣態:
1. 以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設備監視、觀察、跟蹤(例如安裝竊聽器或GPS衛星定位)。
2. 以盯哨、尾隨、守候等方式接近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等。
3. 撥打無聲電話、傳送電子簡訊。
4. 要求約會、聯絡和其他追求行為。
5. 未經同意代訂網購商品等行為。
6. 散步有害個人名譽訊息或物品。
參考日本經驗 花敬群:立法後一年約會有4000-5000件申訴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依據日本過去立法經驗推估,台灣未來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後,一年大約會有4000-5000件申訴案件,全台每天大概會有10-15件投訴案,以目前警察辦案能力,應該足以承擔,對基層警力應該不會造成負荷。
馬振華表示,針對跟監、盯哨、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冒用別人名義公布別人隱私、代訂購物等行為,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立法通過後,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以最輕度介入方式,口頭勸阻糾纏行為人,根據日本經驗,上述做法「可以消除大部分案件」。
警方屢勸不聽者 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30萬以下罰金
但如果不聽警方勸告者,警方將對糾纏行為人祭出書面警告或1-10萬元不等的罰鍰,經書面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若再有類似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防制令」,其效力與家暴與性騷擾的「禁制令」效果相當,明確禁止行為人不得從是否種行為,且不得接近住所,違反防制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30萬元以下罰金。預估上述三階段措施,可以對糾纏等反社會行為,帶來相當好控制效果,而且不會因此干擾一般正常社交行為。
花敬群表示,糾纏行為被害人,只要覺得自己被騷擾行為所困擾,就可以跟警察機關提出,警察會協助行政調查,並且約談行為人,被害人不必擔心資料收集和舉證。
馬振華表示,由於糾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可能是一般陌生人,也有可能是離婚配偶、同居人、朋友等關係,因此《糾纏行為防制法》與《家暴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之間,勢必會有法律的競合問題,未來立法後,警政單位未來針對糾纏行為人也必須要建置類似性騷擾防治的通報系統,和衛福部與縣市政府社會局的通報系統介接,才能避免個案漏接現象發生。
家暴、性騷擾案擠爆社政單位 糾纏行為擬不要求強制矯正
不過,糾纏行為和家暴、性騷擾,畢竟對被害人所產生的畏怖情況,會有等級的差異,有鑒於目前各縣市的社政單位,目前針對家暴、性騷擾與酗酒、吸毒等行為人之矯正措施,已經疲於奔命,已經沒有額外人力可以推動糾纏行為人之矯正處遇措施,因此《糾纏行為防制法》並沒有像家暴、性騷擾,要求行為人必須強制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