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條款」
林奕含離世的一個月內,台灣法律有了一些修正。
台灣立法院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條文,明定補習班教職員工都必須揭露其真實姓名。為了保障學生安全,補習班申請立案或人事異動時,均應附上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讓地方主管教育機關核准。
法條也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如果知道有性侵害、性騷擾發生,應向有關機關通報,杜絶不適任人員進入補教業。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司改會指出,通姦罪的例外規定,讓提告者可以撤銷對配偶的告訴,只對第三者提告,這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更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壓迫女性。
司改委員林志潔表示,林奕含事件也與通姦除罪化有關。因為過往有案例是性侵受害者提告,因罪證不足告不成性侵,受害者卻被配偶以通姦罪控告的案例,造成一些性侵受害者不敢提出指控。
追查誰是「李國華」?
林奕含生前接受訪問時,曾否認自己是書中主角,表示故事情節是改編自身邊女性的真實經驗。她的父母經由出版社發表的聲明中點出:「奕含這些日子以來的痛苦,糾纏著她的夢魘,也讓她不能治癒的主因,不是憂鬱症,而是發生在8-9年前的誘姦。」
「美女作家香消玉殞」讓台灣社會掀起追查「誰是李國華」的熱烈議論,讀者們以書做為線索,鎖定國文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就是書中連續「誘姦」未成年女學生的老師李國華。
陳星在2017年5月打破沉默,透過補習班發表聲明,承認與林奕含交往2個多月,陳星的妻子知情後選擇原諒。
在輿論沸騰下,多位民眾對陳星提告,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的偵辦,在2017年8 月宣佈因罪證不足,全案不起訴。
檢方認為,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合意性交,當時林奕含已年滿18歲且已非陳星的學生。陳星被告發與未滿14歲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女子羞忿自殺等五大罪嫌,均認定罪證不足。
根據台南地檢署新聞稿,在偵辦期間,林奕含的父母表示不會對陳星提起告訴。檢方多次請求家屬提供林奕含生前遺留的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但家屬都表示無法提供。
當時民意代表、名嘴和輿論強烈譴責陳星,要他為林奕含的死負責。甚至有網民「起底」陳星,人肉搜尋陳星的女兒,她拿著名牌包、與演藝圈有連結的日常生活被放上網路檢視,導致她疑似因壓力過大自殘。
陳星在檢方調查終結後以本名陳國星發表聲明,表示「對於林家的遭遇始終感到沉痛與不捨」,雖然檢方不起訴陳星,他說∶「本人仍保持著哀矜勿喜的心情,要對自己道德上的過錯,再次對林家、陳家、補教同仁、社會大眾深深地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