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據會計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這次修法增列下開時限前的「機要費」經辦人員不罰,即為首長謀發票者不罰,而非首長以此「貪汙」不罰,至於有沒貪汙,那要證據說話,陳水扁不上法庭,哪來自證清白的可能?簡單講,為陳水扁謀發票的總統府幕僚們的除罪,和陳水扁是不是「人質」是兩回事,更重要的,特別費除罪,民進黨首長的幕僚們受惠皆不罰,唯一「遭罪」的是馬英九特別費的經辦人員余文,他未因特別費除罪而免除牢獄之災,真要說「人質」,余文才是真正的「曾為人質」。
陳水扁始終想不通,為什麼馬英九或其他綠營首長特別費能用大水庫解套,而他不能,一個關鍵前提,首長特別費依位階數萬到十數萬不等,就金額數目很容易證明特別費進個人帳戶後,轉出支用公益或公用的數額高於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數千萬,加上與扁家有金錢往來(不論是獻金或者現金),動輒億來億去,擺官邸不夠還有洗到國外的,陳水扁如何證明他用於機密外交、大陸民運人士、民間團體、或者犒勞部屬的錢來自他的大水庫?
為了扁家諸案,疫情急遽升溫之際,民進黨立委為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大打一架不夠,監察院長陳菊也無端受累,被爆出在監委群組中關切此案,還打電話給相關立委,當年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大駡「民進黨誰沒拿阿扁的錢」,陳菊巧不巧就是被點名的人之一,而陳菊也未否認,因為身兼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為候選人提供資源「很正常」,只是如今已成職司整飭官箴的監察院首長,陳菊的關切即使未達國民黨痛駡的「沒資格再任監察院長」,確實也沒有必要為機要費除罪致電立委表示關切,這就是典型的沒事找事,民進黨陪著陳水扁打消耗戰,只可嘆賠上的是憲政機關的獨立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