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資本市場則是企業籌資的重要管道。而資訊揭露乃是資本市場規範的核心,亦即透過企業將其財務、業務等資訊公開,使市場參與者得以對公司經營有所了解。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白蘭代斯大法官(Louis Brandeis)曾說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率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只要把市場上的重要資訊,誠實地攤在陽光和燈光之下,讓眾人看見,並接受公眾的檢驗,才能防止弊端的發生。
早期企業的經營係以追求股東最大利益為目的。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忽視人權及社會發展等問題,使得社會付出更大的潛在代價,故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受到巨大的挑戰,進而演變出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之要求。然而,由於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並無一致性的具體定義。為因應各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日益重視,企業如何將企業社會責任轉為實務上可遵循與執行的規範,促使國際組織、各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開始嘗試制定較具體之企業社會責任規範。
其中,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逐漸發展成ESG概念,並受到國內外企業以及投資人的重視。所謂ESG係指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以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亦即企業經營過程中,應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相關議題,以追求企業的永續發展。而聯合國在2006年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中提倡將環境、社會以及公司治理整合在一起,並提出新的投資理念-ESG投資,引導投資人將影響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的因素納入投資決策之中。同時,為使投資人瞭解企業於環境、人權等議題在經營上的落實績效,揭露社會公益、環保永續概念之非財務資訊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企業永續報告書,亦逐漸受到各界的重視。
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於2010年首次發布「上市公司氣候資訊揭露指引」(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就聯邦證管會評估上市公司環境責任承擔情況之標準進行說明,惟該指引對於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主要集中在財務資料領域。其後,納斯達克(Nasdaq)與紐約證交所(NYSE)分別於2012年加入聯合國永續證券交易所(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倡議,引導交易所內的上市公司進行商業投資的同時承擔社會、經濟與環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