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天生而平等
沒有人有權利歧視他人
也沒有人有義務天生被歧視
前言
在北市聯醫某個院區,看護曾經被阻止不可外出,而其他院區是允許的。該院區,也針對看護下特別命令,請假當日回來需要自費PCR,再不就是直接下班。以此條件,那護理師,醫師、清潔工和外包人員呢?這些佔醫院總數高達90%以上就算隔天上班,通通不需要,那麼這個規定是合乎那個邏輯所定案下的?!這種公然對人的歧視,只是因為規定方位高權重嗎?
1. 被政府歧視的台灣看護
人之生也平等,在國家的民主定義中,所謂民主即是國家的締約者主體間權利性平等,「沒有任何一個個體主體間性權利可以超越其他主體間性」。這才叫民主真正定義,法律也必須依循這個原則。任何規定或法則,背離這種原則,基本就失去法的適法性。在德國,根據《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有權抵抗這種法律或命令,肇因於德國深受納粹專制獨裁荼毒。
但在台灣,一個公立醫院,為什麼有權力去歧視一個弱勢看護族群?這個族群收入低,做的盡是多數人不屑做的工作。且一個小時扣除仲介費用,才94元,時薪離最低時薪差了一大截。沒有加班費,還需要24小時連續工作,而且還是長天數工作。而這樣被待遇還被工作場域規定歧視,被政府規定歧視,這是何等可笑?!
但這種工作被輕視也不是無因的。就工作時間而言,以台灣一個護理師而言,一個月工作20天,一天8小時,一個月160小時,年薪70~80萬元左右。而一個看護工一周7乘24小時,就需要144小時,一年365天都做24小時,才接近這份薪水。這種要證照的醫療低層工作,比不要證照的臨時工時薪還低,這合理、合法嗎?低薪還要被公權力或公領域用規則污辱,試想,任何一個先進文明社會會如此做為?!
2. 政府是照顧者受不到尊重的原兇。
在日本,照護這種被稱為3K工作,同樣長期面臨低薪和社會層級被看輕狀況,造成照護者高離職率問題,對日本照護環境產生極大衝擊。為了改善環境,和薪資結構不合理性,日本政府運用大量補貼,使得介護士薪資在同樣8小時工作時間,獲得相同薪資。而這些介護士,也可以進行除了皮下注射或診療外的工作,例如允許插鼻胃管或其他初階醫療性工作。而事實上台灣看護,其實不少被暗示或明示幫病人抽痰的,只是大家皆秘而不宣罷了。
在日本,一個有年資的介護士,可以晉階為副護理師(介護專門士),享有護理師相同待遇。反觀台灣,對照護人員並沒有什麼培育訓練,反正只要給病人安全照護到出院,就是功德圓滿。從不思考台灣將來要面對的老年社會,需要照護的人越來越多,哪來人力可以支應?更可悲的是這個階層,一直受到輕賤,揆其因,無非是政府是始作俑者。政府將看護以最低時薪,且無加班費,絕對多數醫院外包看護都需要工作24小時,如此做清潔骯髒排泄物的工作者,自然遭受白眼。任何一個可以謀其他生計的人,當然不會笨到去當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