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觀點:「少輔會辦法」聯合「少年偏差行為辦法」把「輔導先行」邊緣化了!

2022-04-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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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事法中少輔會的輔導先行功能及專責單位

少事法第18條第2項至第6項,明定少輔會之職權,透過法律規定提升其位階,針對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少年曝險行為,具有承接個案、整合相關資源、適當期間輔導、具備輔導專業、請求法院處理之5大功能,藉以落實輔導先行之去司法標籤化修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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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於該條第7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2項至第6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顯然少輔會的組成即係以社工、心理、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相關之輔導專業為方向。

又檢視第7條之立法理由,於第6點明載「少年輔導委員會現為任務編組,其幕僚單位大多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運作方式不一;惟本條修正施行後,關於曝險少年之輔導先行措施,應有專責單位負責辦理,該單位並應有充足之相關專業人力及物力資源,始敷所需,而有於修正施行前之準備期間盤整檢討之必要」由此可以看出,各界對未來少輔會的期待,應是從以前的警察局分離出來,轉為具有專業輔導人力及資源的專責單位。

四、少輔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違反母法修法目的、規定

行政院在修法後,仍指定警政署主政「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的法制工作,並在目前的草案預告版本中,提及單位資源整合時,皆將「警政」機關列為首位(草案第2條、第5條),甚至於草案第5條中明文規定得設行政組辦事,並由警政機關人員擔任行政組組長,統籌行政庶務、預算編列等工作。如此,未來少輔會運作時,不可避免的,終將由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少輔會的行政業務。

警政單位人員雖非全部為司法警察身份,但警政單位職責與司法機關、司法程序密切關連,由警察局負責少輔會的行政業務,除了存在角色衝突的矛盾外,警政單位人員亦不具備「輔導」的功能。在司法轉向、虞犯並非犯罪的主流思維下,更在少事法中少輔會的輔導先行功能及設置專責輔導單位修法目的及意旨下,卻藉由子法(少輔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將少輔會行政業務再次交由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不僅是資源錯置,更是完全違背少事法修法的目的及規定。

此外,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及預算資源皆係由衛生福利部及社政機關所規畫與編列運用,警政署根本沒有相關預算來源。目前各縣市在警察局下設任務型少輔會,除少數直轄市外,僅能規畫以社安網及毒防基金經費補助增聘輔導人員,111年全臺不過增加136人,多數仍缺乏持續性業務經費來源,未來少輔會法制化後,將更難以推行曝險少年(及「額外」加入的其他偏差行為少年)的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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