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修法理由:「由國家依『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避免其遭受毒品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立意良善的修法初衷,希望建構完整的少年福利權益制度,藉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但離2023年7月1日「輔導先行」正式上路時程愈近,行政機關對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規劃及少年偏差行為辦法逾越授權範圍的規定,卻與釋字664號解釋、兒童權利公約及少事法修法的精神、意旨愈加遙遠,一步一步把「輔導先行」邊緣化了!
一、少年觸法的司法轉向及虞犯並非犯罪
少年觸法不單純是個人因素造成,往往是家庭功能不彰、社會環境不友善及經濟弱勢下的綜合結果。
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北京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德準則)之規定及先進國家面對少年觸法採取的對應措施,在二、三十年前即開始進行調整,立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主要思維是:盡可能對觸法少年採行可促進其重新融入社會及在未來承擔建設性角色的措施,亦即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再」適用少年司法程序,改以替代性、多樣性的處遇,採行輔導、教育訓練、寄養或保護管束等等措施,此又稱為司法轉向(diversion)。而原本的司法程序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作為最後的處置措施。
至於遊蕩、逃學、逃家等基於少年身份才被規定為違法的「虞犯」部分(成年人並無此種犯罪),應從刑法中刪除,藉以落實少年與成年人的平等對待,轉而應實施輔導、保護的措施,重點在協助強化家庭的功能。
二、少事法修法回應違憲的疑慮並趨向國際主流思維
我國為了落實釋字第664號解釋,該解釋提到:「少事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同時,也為了符合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後,公約第40條對兒少司法權利保障的要求,2019年5月,我國修法限縮以往虞犯樣態,並改為曝險行為概念。
曝險少年是指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或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或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並且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採用「輔導先行」模式。
2023年7月起,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如有「必要」方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自此我國曝險少年等虞犯原則上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改採「輔導」處遇,例外才在「必要」下請少年法院處理。前述我國的修法讓曝險少年等虞犯仍有可能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乃屬美中不足,不過,若跟舊法相比,仍值得稱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