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報導,在俄烏戰爭與兩岸情勢等因素影響下,政府推動恢復一年義務役。國防部初步規劃在役期延長後,讓義務役士兵優先編實至各作戰區新編成的新訓步兵海岸守備旅,成為立即可用兵力,而現有的常備部隊仍維持全志願役。這代表新政策上路後,國軍將採義務役與志願役並行之「雙軌制」設計。至於役期為何決定延長為一年?主要原因之一是國防部「不準備修(兵役)法,因為過程太冗長」。
然而,在不修改《兵役法》的前提下,是否只有維持四個月軍事訓練役與恢復一年義務役這兩種選項?其實大有商榷的空間。
首先,現行《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將兵役區分為「常備兵現役」(即一般所稱的「義務役」)、「常備兵軍事訓練役」與「後備役」三種。在服役時間上,第十六條指出「常備兵現役」是「為期一年,期滿退伍」;「常備兵軍事訓練役」是「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這些內容即是國防部認為只有恢復一年義務役才無需修法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