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案持續延燒,意外揭出大學教授兼任獨董的相關爭議,曾任台大副校長的科技部長陳良基,過去於台大任教時也曾兼任獨董,對此,陳良基今(3)天強調,當時兼任獨董是根據2004年的舊法規定,「一切都合法」。
「舊法」獨董生效日可追溯至董事會通過日
陳良基受訪時表示,要兼任公司獨立董事須經學校程序核定,「並非校長說了算,也非事後追認」。董事會需先通過獨董任命,才去函學校申請,會需要一段作業期完備所有程序,因此生效日會「溯及」董事會通過日。
陳良基指出,2007至2011年在台大任職期間,曾兼任金麗科技、義發科技、訊連科技3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其中一家是股東大會前就來函學校,會前就取得學校同意;另外兩家則是大會選任當天才通知學校,學校約經30多天作業後,就發函同意。陳良基強調,他是得到學校同意後,才去執行學校賦予的任務。
「新法」兼任獨董不能「先行上任」 需校方先確定核准
陳良基解釋,當時是根據2004年修正通過的《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而非現行的新法令,現在跟當時已經完全不同,不能再看過往舊法的規定。
而所謂「新法」,指的是台大校務會議於2016年6月通過的《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明定申請至營利事業任職或兼職的教師,應經所屬系(所)務會議通過及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外,再「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也就是兼任獨董不能「先行上任」,須經校方確定核准後,才得以開始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