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對於利益衝突與迴避的標準是進步?還是退步?教育部認管中閔先違法兼職獨董、審計委員,不具有校長候選資格。這個說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會同意嗎?
台大遴選校長案,除了挺管、拔管外,有沒有第三種思考?
如果教育部一開始就同意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定,聘任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台灣的教授們以後要怎麼教學生有關利益衝突與迴避這堂課?
根據台大遴選委員會的規則,台大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可以投票給校長候選人、台灣大獨立董事管中閔。台大行政部門與遴選委員會對於利益衝突與迴避的標準是進步?還是退步?如果利益衝突與迴避不是重要課題,當然就不必討論。
當教育部再次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聘任案後,發球權此刻回到台大手上。台大可以選擇和教育部打官司、甚至釋憲,以確立教育部無權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聘任案;台大也可以補正利益衝突與迴避項目,重啟遴選程序。
金管會近年來為加強公司治理,一直要國內許多上市櫃公司以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同時還要獨董組成董事會中的審計、薪酬委員會;可以說先有獨董身分,後面才能成為審計、薪酬委員。
教育部那一夜的拔管記者會上,根據教育部附件一,前台大校長楊泮池在去年五月簽辦同意管的獨董案,緊接著管在六月台灣大股東會獲選為獨董與薪酬、審計委員,台大教務長郭鴻基九月簽辦同意管的薪酬、審計委員案,台大於十月二日正式回函給台灣大同意管的審計、薪酬委員兼職,這一天同時也是管送件、遴選委員會最後收件日。
管中閔對兼任台灣大獨董、審計委員,並領薪酬,在申請程序上並沒有不誠實。但問題來了!教育部附件二,這份沒有人具名的法律意見指出,管中閔在台大正式同意前,已先違法兼職台灣大獨董與薪酬、審計委員,不具校長候選資格。顯然教育部長吳茂昆對這主張埋單,但這麼一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糗了,因為從股東大會通過獨董任命,到大學同意教授兼任董事會審計、薪酬委員之間,勢必有時間差,教授兼獨董、薪酬、審計委員違法者,不知幾何,許多上市櫃公司與獨立董事恐怕要天下大亂。
如果教育部是對的,楊泮池、郭鴻基的同意簽文算什麼?教育部為了管案組跨部會諮詢小組,卻沒找金管會,要依此剝奪管中閔的台大校長候選人資格,恐怕難杜天下人悠悠之口呀!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626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