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引發爭議,台大今(4)日發出聲明表示,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完成所有程序需要一段作業時間,因此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屬通例,教師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校內通例並非違法兼職。
教育部上週五(4月27日)以台大校長遴選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無法接受遴選結果,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案。台大今天發聲明指出,依校內「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得兼職之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台大聲明全文:
國立臺灣大學聲明
107年5月4日
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為加速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本校於105年間修正「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教師兼職流程,但修正前後,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均經系、院、教務處、人事室及研發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且正式發文核准教師得兼職之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專任教師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其前提為該營利事業與學校間具有產學合作關係,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爰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
二、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故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教師得於「經核准之兼職期間」至營利事業兼職,依本校通例並非違法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