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引發社會爭議多年,法律與礦業均不到位,專業論述能力嚴重不足,經濟部應向社會大眾道歉!
公布的行政院版礦業法修訂草案88條,三大嚴重錯誤:
1.時間上錯誤
仍沿用民國19年礦業法版本,是由中國的礦業法由北京、南京帶來台北,百年來雖然經過修法,歷次(計16次)修法都是個別條文的修正,基本原則並未適時調整,更可笑的是:民國38年淪落台灣第7次以後的修法,多是配合行政區域的調整,因此現在行政院礦業法版本,基本架構仍為民國19年中國版本,與現在台灣民國111年在觀念上、做法上、主客觀條件上,甚至社會、政治結構差距有百年,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就是行政院版本最不可原諒的錯誤!也是最不能說服台灣人民所接受的!
2.空間上錯誤
整本礦業法基本設計適用中國大版圖大面積國家(二階段式先核定礦業權再核定礦業用地,即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開的設計)而不適用我們台灣這種國土面積小、山高丘陵多平原少、礦物資源有限而珍貴,適合發展精緻礦業例如日本、台灣等環太平洋亞洲島國!
3.實質內容錯誤
(1)大部分是中國大陸才有台灣並沒有的礦物:草案第三條所列60種礦物中,台灣僅有約20種(約佔1/3),其他40種(約佔2/3)是台灣根本沒有的,卻列在台灣的礦業法中,意義為何?啟人疑竇?
(2)名稱錯誤:礦物名稱與化學名稱混用如硫化鐵、天然鹼,商業名稱與學術名稱混用如寶石及玉;顏料石、琢磨沙,礦物名稱與岩石名稱混用如大理石、方解石等),其混亂錯誤發生在當今2022年修法中,是低級錯誤不可原諒的!
(3)重要有關政府主權政策礦物的疏漏:真正的綠能如地熱、甲烷水合物(可燃冰),頁岩氣等均未列入!
這次行政院版礦業法修正案,從草案研擬、到公告、說明會之召開、到行政院通過,其間充滿著不公開、不公平與不公正,對質疑、對問題不回應,會議記錄不完整,讓百姓們有被矇騙被偽造的感受,期間種種行政上之重大瑕疵,更可能影響法規修正的合法性。
我們絕對支持礦業法要修而且必須修,並且要從根本上修法,不要再延續民國19年不合時宜的中國版本上做虛工搞笑話,必須要修一部適用台灣天然條件特性,又符合現代化需求的礦業法。訂定礦業法基本目的,是有條件規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絕非如垃圾草案中訂定各種條件限制開發。礦產業是極少數列入憲法層級的產業,有其重要性與特殊性,影響因素有地理、地質、礦床、環境保護、原住民及住民權益等,所謂霸王性條款正是憲法所規範,絕不是造成霸王經濟部的依據與藉口!
*作者為中國鑛冶工程學會前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