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世艷羨的糾正權
現今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IOI)統計,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六十餘個國家或地區設置監察機關。歷年會議中各國對我國五權設置之完善,莫不稱羨。尤其是糾正權。糾正權是戢止行政專權與侵害人權的「棍棒」。其他國家都欽羨我們監察權中有糾正權。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常設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經有關之委員會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其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之。「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監察法法第六條提案彈劾或第十九條之規定書面糾舉。
隨質問而來的彈劾
監察院雖則審慎提出糾正,但是行政院聽者藐藐是為自然。以實務觀察監察院之糾正案函文到行政院,最高接觸之層級,部概為次長,院概為副祕書長。當部長或院長會知曉其事,大概只有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或是行政院年度巡察,才會將糾正案處理之狀況提出會報。即使是提出會報亦未必會引起首長之注意。因此,受到質問是讓首長直接深切了解糾正的唯一辦法。也只有讓首長直接了解後再若不做處置,則當受問責,面臨糾舉或彈劾。此所謂質問的對象,當然包括行政院長與該糾正案有關係的部會首長。
為司法偵錯的小糾正
實務上,監察委員常以調查報告「促請注意」,俗稱「小糾正」。小糾正尤其在行政機關之外如司法院考試院等,偶有行政失妥,不在監察院糾正權限之內,只有提出調查報告促請注意。但是這種「促請注意」的「小糾正」卻在實際案件中經常發生作用,尤其是對司法案件的偵錯。司法不可能不犯錯。儘管有上訴制度,但是對於還可能的誤審誤判該如何處理?各個民主國家有不同的組織,各類的冤獄救濟團體。美、加、英、澳、紐西蘭等地還有利用先進的新技術,例如DNA檢測,為舊案翻案,成立清白專案(The Innocence Project)。
何以不能在制度內,有以救濟?監察院常是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時,最後的救贖。監察院不是第四審,但確是有力的「偵錯審」。監察院不得指責司法,但可以促請注意。監察職權與司法人權保障案例在第四屆任內就有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江國慶姦殺女童命案、施用法律所無之戒具及皮手銬,凌虐人犯、法院判決遲延送達檢察官七日,致檢察官上訴不變期間變相延長七日、檢察官未於法院判決送達當時簽收,形成實質延長檢察官上訴期限、尤天福五毛錢 一條人命、不符羈押條件卻交保、鄭性澤殺警案、邱和順犯柯洪玉蘭命案、陸正案、后豐大橋墜橋命案、檢警調於偵查期間威脅利誘,訊問被告未依法全程連續錄音等著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