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四月監察院慶祝九十周年,舉辦了監察權實踐與展望學術研討會,邀約眾多學者及前屆委員共同討論。
應邀出席第四場,與談監察法制的過去與人權展望的未來。當天我是這麼講的。
人權發達史不及監察行政
侵害人權的最大來源就是政府。我國自古就察知行政權跋扈專擅的可怕,因此設了諫官與臺官,既關注來自君權也注意行政的貪腐違失,這就是大家熟知的御史制度。
英國沒有諫官與臺官,只有上議院貴族覬覦英國國王,在1215年制定了《大憲章》Magna Carta來限制王權。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1628年《權利請願書》 (Petition of Right)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有了人身保護令(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1688年有了《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美國從英國獨立出去,沒有國王,更沒有在三權之外另設監察。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聲明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主張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1787年美國在費城舉行制憲會議,主要執筆人之一喬治·梅森四世(George Mason IV,1725-1792)貢獻至偉。但因堅持人生而平等,主張立即終止奴隸貿易未被接受,而未在最終定稿的憲法文本上簽名。
1789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權利法案》明確表明的自由和權利,如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保留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個人財物搜查和扣押令狀主義,大陪審團起訴與小陪審團迅速公開審判,一罪不再理等規定。但是終究對監督政府濫權,沒有明確的規範。
五權體制是三權分立3.0版
我國承繼古制,設五權相互制衡。更融入現代民主與人權理念,讓監察院以超然立場,獨立行使職權。政府侵害人權的來源型態可區分為公務員、立法、及機關之工作與設施。一、責任可有彈劾、糾舉、公務員懲戒;刑事責任有刑法、貪汙治罪條例等刑罰;民事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時有國家賠償,公務員個人上依民法有賠償責任。二、侵害人權的法律,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監察院可以聲請釋憲,亦可以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號解釋向立法院提案立法或修法。三、對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侵害人權可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出糾正。我國對行政專擅濫權有完整的規範,優於英美在民主法治進展中摸索草創的三權分立。可以說五權體制是三權分立的 2.0 版。在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後,五權體制更是三權分立的 3.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