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拔管不接管,禿鷹教育部!搞政治鬥爭才是你們的本業嗎?

2018-05-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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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現在教育部介入公私立大學人事管理的原則實在嚴重恣意。毫無令人信任的標準,完全不可能得到公私立大學一致的信任。(資料照,取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臉書)

作者認為,現在教育部介入公私立大學人事管理的原則實在嚴重恣意。毫無令人信任的標準,完全不可能得到公私立大學一致的信任。(資料照,取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臉書)

本觀點上一篇談到了教育部在管案上的行政做為違法違憲之處,在戕害法律保留原則的論理中,引用了大法官659號解釋文,當中的法律論理。但是該號解釋所發生的事實原因,其實更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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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聲請人原為私立景文技術學院(現已改制為景文科技大學)的第五屆董事,該校於2000年間因董事長張朝利挪用公款爆發財務危機,經教育部查知後,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為由,給包括本號解釋之聲請人停職四個月之處分,以利整頓改善。在第一次停職處分期間屆滿後,復因景文財務情況並未改善,又延長停職處分3個月。到了2001年3月,本案聲請人所屬之第五屆董事會成員,等了7個月後還是無法就學校財務狀況之改善計畫達成共識,教育部最後只好作成處分,解除第五屆全體董事之職務。

因此做為董事的聲請人不服教育部之解職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該院一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後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審最高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嗣後北高行以教育部適用系爭規定並無違誤為由,更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不服,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經最高行最後判決定讞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62條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按照後來媒體報導,整整18年前景文爆發駭人聽聞的醜聞弊案,創辦人張萬利掏空十億校產,33人遭起訴。被稱為台灣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教育貪瀆弊案,震撼教育界。景文技術學院被管理階層挪用四億多元,銀行貸款三億多元,張萬利還以學校名義濫開十多張本票,金額超過六億元。清除了這群只會咬布袋的老鼠董事後,教育部請律師王清峰擔任公益董事長,組成了一批公益董事組成的新董事會。在各方債權人討債與國稅局追稅中,在王清峰等人的竭力奮鬥之下,風雨飄搖的景文科大終於把局勢穩定下來,漸漸翻身回到了私校的前段班。

對於如此黑心,只會吃學生肉喝學生血的景文技術學院第五屆董事會,教育部還如此寬貸,先兩次停職處分共7個月後才全部拔掉,讓這幫豺狼到了實在不行混不下去了,才另行組成公益董事會,並未第一時間痛下殺手。對比之下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指控違法,兼職、未迴避與財團勾結等疑慮,本質上管中閔至少是把財團的錢搬進台大,而都不能先讓他上任。對比當年景文的黑心董事把學校與學生的錢搬進自己口袋,這嚴重不符比例原則,還以為管中閔在台大殺人放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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