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入畝觀點:一定要拔管─找碴的政治文化

2018-05-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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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聲援管中閔,發起「新五四運動」。代理校長郭大維接受學生訴求。(甘岱民攝)

台大學生聲援管中閔,發起「新五四運動」。代理校長郭大維接受學生訴求。(甘岱民攝)

在筆者前文「法律規定成廢話,教育部在玩台大?」中,討論了台大校長遴選案中的利益迴避爭議。在讀過教育部對管中閔「非法兼職」的認定之後,筆者深深感覺到整個案子充分反應了台灣當前的政治文化:不同立場者彼此找碴,以保證互相毀滅為最終目的。理念不過是藉口,法律不過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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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文所談的利益迴避爭議。教育部的法律研析意見不斷的高喊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難道被動處理的「申請迴避」方式,不屬於湯德宗大法官所言「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意涵」之一?當初台大曾經想要賦予遴選委員會主動處理利益迴避的權力,又是誰將之否決?不就是教育部106 年9月4日的臺教人(二)字第 1060109645號函?

教育部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理由,更是讓人無語。也許是發現各大學的教授們兼職「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嚴重,為了進行手術刀式的精準打擊,行政院的重點,便放在另外兩個職務,也就是「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上面。

這基本上是純粹找碴。因為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就算認定是與獨立董事不同之職位,也可以算是因獨立董事這個職位所連帶產生的職務。如果連這也一定要於申請兼職(或借調)時敘明,不敘明就算是非法兼職,則徒增執行時的困擾而已。

先討論獨董兼任審計委員。這個是國家法律(證券交易法第14-4條)所明文規定的,擔任獨董就一定是該公司的審計委員。這種法規上規定的當然兼職也要一併申請敘明,會產生什麼問題呢?在台灣,教授被借調成為官員這件事經常發生。而借調與兼職的相關規定也大同小異(借調適用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那麼如台大的陳良基教授,被借調時是擔任科技部政務次長,但按法規規定,這個次長同時也是「經濟部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這當然是與科技部政務次長是不同的職位(連所屬部會都不一樣),連這也要在申請借調時一併提出嗎?還是說申請兼職時必須鉅細靡遺,借調時卻可以隨便填隨便借隨便調?(註:民營事業一樣可以申請借調。)

20180418-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預算,科技部長陳良基發言。(陳韡誌攝)
科技部長陳良基在任次長時同兼經濟部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陳韡誌攝)

至於薪酬委員,雖然不是獨立董事的法定當然職務,但也屬於獨董可被指派的任務之一(金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視之為「因獨董職位連帶而生的兼職」並不為過。這類職務如果也一定要於申請兼職或借調時一併敘明,也是在找麻煩,甚至影響公司運作。筆者舉台肥這個上市公司的例子好了。目前台肥的董事長,是由農委會自成大借調的康信鴻教授擔任。康教授都當上台肥董事長半年多,成大才於2017年六月與台肥簽訂合作協議。成大蘇校長還在簽約儀式上說成大與台肥「不曾合作過」「是創舉也是因緣」。「簽訂合作契約」不也是教育部規定的借調條件?那當初是如何核准借調的?作為借調單位的農委會,不知道借調程序還未完備嗎?

20180418-三三會四月份例會,台肥董事長康信鴻出席。(盧逸峰攝)
成大教授康信鴻出任台肥董事長半年後,才與成大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盧逸峰攝)

更重要的是,根據台肥的年報,康教授因為當上台肥董事長,還因此兼任了台肥轉投資的(非子公司)朱拜爾肥料公司的董事。這個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立案,是屬於沙烏地阿拉伯基本工業公司(SABIC)的子公司。試問,這個非法定職務,也要算蘇教授的額外兼職嗎?如果是,這個簡稱朱肥的外國公司,有和成大簽立合作合約嗎?如果有的話,為何這個可以增加成大國際知名度的合作案,卻不見任何報導?

整個拔管事件,算是政府帶頭給了立場不同者互相找碴的好機會。大家踩著落後的法規推波助瀾,定罪他人的評論比比皆是,法規制度的具體建議則少有討論。更有甚者,以宣揚「政府有權介入大學事務」觀念為己任。這些人是不是認為台灣的大學,永遠都該,也都會隸屬於行政科層體制之下?將來一旦社會進步了,大學真正自治了,我們回過頭來看這些人的言論,就如同我們現在看那些曾經在威權體制時期幫政府辯護的人,不覺得都是同一個樣子?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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