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每年均編列預算來推動沿近海魚類資源保護與復育工作包括:人工魚苗放流、人工魚礁投放、實施禁漁期、漁具魚法限制、減船等,然而事實是國內沿岸漁業資源日漸枯竭,漁民辛苦捕獲之經濟魚種的數量銳減且體型變小經濟價值低,岸上許多號稱「現流仔」的魚貨,係來自對岸或鄰近海域所捕獲,沿岸漁民生活不好過。特別是當全球公海面積限縮,我國遠洋漁船頻遭國外軍警及海盜粗暴無理對待,經營環境越來越艱困,需調整產業結構之際,如何善用有限的經費,做好沿近海漁業資源的有效管理及復育,成為當前漁業施政的首要工作。
漁業署為了因應漁獲量減少及調降漁船用油補貼比率引發的反彈,將結餘用油補貼款,轉為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可分為「指定性休漁」跟「自願性休漁」;前者係指,針對某種魚類,當該漁獲物資源匱乏時,協調漁船某段期間休漁不出港捕魚,像是產卵期、成長期等,漁民參與意願低;目前主要推動的是「自願性休漁」,只要一年出海90天以上,休漁120天以上,就可申請,每艘漁船可領取9,600元至30萬8,000元不等補助,休漁獎勵金每年提撥將近兩億預算,因申請門檻過低,加以政府審核寬鬆,對復育沿近海漁業資源沒有助益,淪為變相補貼,曾遭監察院糾正要求檢討改進,政府應該要積極推動的是指定性休漁,不是自願性休漁。
漁業值此多事之秋,極需強化競爭及執行力之際,報載立法委員楊曜等22人竟然提案,要求提高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每艘漁船補助最低金額為5萬元,最高30萬元,美其名是為了讓台灣漁業永續發展。然而據漁業署估算一年必須花費近8億元,將佔該署每年總預算的五分之一。在無法增加預算的情況下,勢將排擠到其他用途如漁業管理、漁業科研等,不利漁業政策推動,執政黨在立法院擁有絕對人頭優勢,不應該讓「肉桶」法案通過。
而中國大陸為緩解過度捕撈對海洋資源帶來的巨大壓力,同時考量魚類繁殖及幼魚生長主要在夏季進行,自1995年開始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採集體休漁方式,2018年更將休漁期延長為四個月(5—8月底,這段時間有大陸漁船越界到台灣海域捕魚);對於違規者將扣減其漁業生產補貼,並對海洋漁業資源實施總量管理,內地海洋捕撈採負成長政策,至2020年內地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到1000萬公噸以內,作法優於台灣現行措施。
其實良好的漁業管理才是漁業永續的關鍵。先進漁業國家如日本、歐盟、美國等,在制定漁業相關公共政策時,均有強大的科學基礎以及眾多科學家的參與。過去先進家對於漁業管理係以單一魚種為主的管理思維,現在則以多魚種、生態系統管理(ecosystem management)與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來極小化漁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美國政府透過漁獲量配額管理制度,不僅減少棄魚(discards)現象,也提高漁民收益,證明透過行為經濟,建立有責任感的商業性漁業並不一定要犧牲漁民的經濟目標。歐盟執行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則建議採用「可轉讓漁撈權」(transferable fishing concessions),可提高漁民配合以科學基礎計算之漁獲量限額的誘因。挪威係透過科學評估總可捕獲量(TAC),再將總可捕獲量以合理方式具體分配到各漁業團體和漁船,最後對漁船捕撈實施有效的監管;也驗證了解決過度捕撈的關鍵,在於是人類的行為納入考量,給予產業更多的權利與責任,並建立資源管理工作的經濟性報酬。
以上都是國內漁政機關在從事漁業管理,值得參採之處,而不是實施沒有配套的休漁補助,徒浪費民脂民膏,無助於漁業資源的復育。海洋保育團體應該再向蔡總統陳情,別因錯誤政策讓台灣離永續漁業越來越遠!
*作者為農業博士,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農漁業雜誌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