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在5月27日,世新大學口語傳播暨社群媒體學系舉辦了一場論壇,探究法律溝通與國民法官的議題。雖然時間很短又只能在線上對話,卻也能了解,在現行制度下,我們的司法就是不可能像美國這麼「親民」!我們的法庭辯論其實通常不被法官與律師那麼看重,因為大家都知道法官要看的是書狀,現場的言詞辯論頂多是澄清一些書狀上說不清楚的問題而已。所以絕對不會像美國那樣,在審判庭上把每個證據具體輪流呈現出來,還要講給人懂(而不是一堆專業術語而已)。
更關鍵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體制(或說,所謂大陸法系)原本就沒有預設要讓「社會大眾」參與司法程序。傳統的法學,乃是源自聖經教義學的「釋義學」(dogmatics),目的在於限制有權裁判的法官,必須機械性地適用法律條文。它的前提是綁住法官、限制司法,因此從來沒有期待法官以及司法裁決之結果,要和社會對話。加上我國的現代法律體制,是在民國初年繼受外國法,在用語上是傳統與當代中文讀者都不容易體會的。想想看,一群都只在內部對話的菁英,使用著專業人員才懂的邏輯和語言,要怎樣讓「觀眾」覺得親近、理解、易懂?而且,律師法官們還很容易扣公眾一個「民粹」的帽子。其實也許只是規避自己表達能力之不足,論證跳躍之粗率?
在這個體制下,別說一般「庶民」看不懂法庭審判,就算非法律圈的「高階」知識份子也覺得法律(司法)高深莫測。舉例來說,許多政治系教授可能看不懂大法官的解釋,公行系學者讀不懂行政法院的判決,專家講的東西偏偏法官又聽不懂。這就讓司法與社會產生了極大的疏離。在臺灣這個人民聲音高漲之地,貴如總統、行政院院長、立法委員也都要努力說服人民;有著斷生死權力的法院,卻永遠寫著說著天書語言,難怪人民對司法不爽了。
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也把「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當成立法目的,但它真的能有成效嗎?在我看來,恐怕不太樂觀。一方面國民法官的範圍極為侷限,僅限於人民很少接觸的「重大刑案」;另一方面,素人身分的國民法官在天書咒語環繞著的司法環境中,很容易被法官主導—依據國民法官法第六條,法官甚至可以因她/他認為行國民參審「顯不適當」,就裁定停止國民參審,改採全由專業法官審理。這樣的體制下,主導者仍為法官,國民法官「不聽話」就有可能換回專業法官審理。這哪裡能真正聽取「外界」聲音呢?
而且,國民法官頂多是讓幾位「素人」參與審判。但司法真正的問題,是沒有與大「社會」對話。美國的庭審律師,會努力把複雜的法律問題講給素人陪審員聽。即使是專職法官審理的案子,或是上訴法院專門處理法律原則的法律審,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也都會把「社會大眾」當成「讀者」。臺灣要把訴訟制度與法律文化改成美國那樣的體制,是挾泰山以超北海,絕無可能之事(而且也未必是好事)。但弄個「小腳放大」,意思一下的國民法官,恐怕也收效甚微,兩面不討好。或許從法律語言開始,先把心目中的「對話對象」包含社會公眾,才能使文字、敘述、論證漸漸變得更白話更符合邏輯。然後培養更多有素質有文筆的「法普作家/記者」,把那些受大眾矚目的案件,像是強尼戴普這個案子一樣說給社會聽—您也許會覺得現在某些「法普」文章有偏見又不專業,那就該有更多的法普平臺來競爭。這可能是比較實用的「改革」方法。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