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在審查司法院年度預算時,國民黨立委鄭麗文質詢司法院多編列1億2千萬「國民法官制度宣導費用」預算,包山包海的宣傳項目,費用是如何算出來?建議編列飛漲預算的人是誰?
面對野百合世代、曾任民進黨青年部副主任鄭麗文立委的問題,法官資歷完整、照理說什麼光怪陸離案件沒有見識過的林輝煌秘書長,竟然支支吾吾的答不上話,對立委的問題實問虛答,只說是參考日本經驗、因為只有兩年時間可以宣傳,國民法官法上路的時程很趕,所以要花很多的經費宣傳。
這次司法院大張旗鼓的宣傳國民法官法,看在司法圈內人眼中,先是吃驚,後是詫異。一般而言,任何新制上路確實需要宣導,加上司法實務界、法律學術界也需要共同研討新制可能遭遇的問題,為此編列預算無可厚非。但這次編列的1.2億元讓人無法認同的理由,除了可以用來打全國性總統大選等級的天價宣傳經費之外,大買各式廣告通路,真讓人覺得這些司法高層活在象牙塔裡太久了。
以預算計畫要用桌遊(桌上遊戲)來宣傳為例,真不知建議用桌遊來宣傳的人(年輕人?)是不是真的參與過司法程序?或採納建議的人(法律人?老人?)到底有沒有玩過桌遊?桌遊之所以會好玩,是因為桌遊遊戲發展歷程有高度隨機性,參與玩家前面雖然領先,但別人忽然抽到王牌反而直達終點取得勝利。但這與司法訴訟程序本質可有不小的衝突。司法程序為求程序妥適順利的進展,錯過程序上的時機可能會得到無法回復的後果,如超過抗告期間即不得再提出。白話說,難道我們要設計一款「國民法官桌遊」,抽到一張機會卡上面寫著:「被告說錯話,回到準備程序」?這在遊戲裡可能很有趣,但如果發生在現實法庭中,全法庭的人大概都要瘋了吧?
司法院秘書長自己也承認,依照新法的設計,未來國民法官案件估算每年600件。換言之,明年所有採行「國民法官審判程序」的審判案件,平均每一件的宣傳費就花費20萬元。請注意,這只是宣傳費。
立法院網站上冠冕堂皇的說,國民法官法是「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使法院判斷觀點與內涵多元化」、「可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我們無法不抱持存疑。
依照目前國民法官法的選案規則:「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且又排除少年刑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即,未來會進入國民法官程序的案件,只有兩大類,第一是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諸如犯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人重傷(刑法226條)、犯強盜罪且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刑法332條)、擄人勒贖因而致人重傷(刑法347條)等類刑案件,此類型案件自民國115年1月1日開始進入國民法官程序;第二類是故意犯(任何)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此類型的案件自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