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但退換票、黃牛票事件也層出不窮。文化部日前為此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退換票機制,新增3種方案,5月16日公告施行。
現行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只有一種退換票方案,退換票的截止時限是演出前10日,手續費的上限是票面價的10%。文化部這次新增另外3種方案,希望增加選擇彈性。
3種方案包括: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手續費上限是票面價5%;退換票截止時限是演出前20日,手續費上限是票面價10%。另有級距式退換票,規定為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手續費上限是票面價10%,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是30%,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是50%。
此外,為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與主辦單位權益,文化部訂有兩項配套措施。一是如果造成退換票的責任並不屬於消費者,而是主辦單位取消演出、颱風天停班停課,或是消費者於演出前發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變故等,主辦單位將不得收取退換票的手續費;二是主辦單位假使發現購票者是為了轉賣票券以賺取價差,也可以不提供退換票服務。
文化部表示,自106年起陸續邀集流行音樂業者、表演藝術業者、售票平台業者、專家學者、行政院消保處及消基會等單位召開多次會議研商、聽取建議,期望透過退換票機制的修訂,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剩餘票券可以盡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同時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未來,文化部將在全台各地舉辦6場說明會,使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瞭解修正法案的重要變革,此外,若消費者遭遇退換票爭議等消費糾紛,可洽各縣市消保官申訴及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