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籍出版需先送審被批「文革」 文化部:只是例行提醒,發函行之多年

2018-05-1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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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傳出文化部發函至出版公協會,要求中國授權的出版品須經審查,否則不得發行;文化部今晚澄清,公文是例行法規宣導。圖為2018台北國際書展。(資料照,文化部提供)

日前傳出文化部發函至出版公協會,要求中國授權的出版品須經審查,否則不得發行;文化部今晚澄清,公文是例行法規宣導。圖為2018台北國際書展。(資料照,文化部提供)

日前傳出文化部發函至多個圖書出版公會、協會,要求往後中國授權台灣出版的書籍,須先送審否則不得出版,被批評侵犯出版及言論自由、宛如文革。對此,文化部今(10)日澄清表示,發函僅是協助宣導法規的例行程序,目的是提醒業者相關規定,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的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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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出版社未依法申請

文化部4日發函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多個圖書公會與協會,要求出版中國授權書籍,必須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將處行政處分。

公文內容指出,文化部日前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發現參選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共計43冊由中國授權的出版品,未依《大陸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就逕自出版,已違反該辦法第八條規定。文化部表示,基於輔導立場此次「從寬處理」而不罰,將通知補提申請,若補齊申請後又經查獲,才依相關規定行政處分。此事一出,立即引發各界批評。

文化部:提醒業者,非刻意突然審查

不過文化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澄清,日前發給各出版公協會的公文,是由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依法循例發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宣導法規,「實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大陸出版品」。

文化部也說明,2015年至2017年都有相關的發函,同樣是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相關法規。包括《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中國大陸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第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中國大陸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2003年修正時,也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圖書來台銷售。

文化部強調,自《出版法》於1999年廢止後,台灣的創作及出版發行均已自由開放,無須經政府審核,因此並無打壓言論自由的事實。

文化部指出,有關中國出版品進口的規範行之多年,此次是人文司依現行法規及循連續多年之慣例發函宣導。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無加強審查的規劃,盼外界勿誤解;出版業界如有疑慮,將邀出版界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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