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錯、改過與道歉,皆屬人類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美德。透過理性之思辨與反省,人們首先得以發現自己的疏失或錯誤,進而予以改正,避免其重複發生。若是自己的缺失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或甚至是造成他人之傷害,道歉一方面係行為人對自己的缺失有所認知與反省;更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對他人展現視人如己的同理心,對自己疏失所造成之影響或傷害表示內疚、悔恨與自責。
從社會的觀點去看,由於無人天生完美不會犯錯,故道歉即成為維繫社會和諧穩定所不可或缺的修補劑與黏著劑。不論是在家庭或學校,道歉是所有社會新進成員必學的功課。然而父母或老師要求學童道歉而學童倔強不從的情景十分常見,理由無他,實因道歉以認錯為前提,而認錯卻需依賴理性。除開師長冤枉誤判的情形之外,拒絕道歉係因兒少之理性通常尚未成熟,以致難以認錯。在此情況下,師長在闡明原委與理由後強制行為人道歉,其一方面協助兒少之理性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其進行社會化,並同時得以或多或少地修補受害人所遭受之不利影響或傷害。
改制後的大法官在2月25日作成新制下的第二個判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推翻13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其宣告: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作為「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此外,若加害人為新聞媒體,則亦可能侵害其新聞自由。簡言之,法院強制加害人道歉之行為可能侵害新聞自由、思想言論自由與人性尊嚴,故被宣告為違憲。依此思路,日後不論在學校或家中被師長要求公開道歉的兒少亦可以此判決作為抗辯,其或根本拒絕道歉,或僅願在無他人可知悉的情況下私下表達歉意!
事實上,當年的釋字第656號解釋本身及其相關意見書對於強制公開道歉的問題,早已有相當深入的討論,本文不再贅述。此處真正關切的議題是裁判見解變更的問題。本案於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即已受理且討論多時,但因舊制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皆為三分之二,故遲未能作出解釋。今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上路,門檻降為二分之一後,終能作出此判決。惟降低可決門檻即是降低共識要求,容許在歧見仍多的情形下仍能作出裁判。從表面上看,因降低門檻而縮短審理時間,一方面看似提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強度;在另一方面也能增加大法官之產量與業績,進一步展現司法為民的可貴情操與證立其存在價值。但若更深一層地去思索,以一般多數決門檻處理不能再為救濟的憲法訴訟案件,是否妥適?並非沒有疑慮。至少一般訴訟案件係在審級救濟體系中,歧見或錯誤較有調整或修補的機會。而大法官一槌定音,即使僅是一票之差,少數意見只能徒呼負負。而更嚴重的是本案這種過去以三分之二門檻通過的解釋,可以在日後被二分之一門檻作成之裁判所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