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逆轉!無罪變有罪,二審改判4個月徒刑

2018-05-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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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無罪變有罪,15日二審改判4個月。(資料照,盧逸峰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無罪變有罪,15日二審改判4個月。(資料照,盧逸峰攝)

前總統馬英九在任內處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後來引發洩密爭議,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判定有罪,馬英九涉《刑法》洩密罪、教唆洩密罪等罪,一審判定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今(15)日高院二審,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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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源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2013年時曾召開記者會,指控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後來引發洩密爭議,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判定有罪,馬英九挨告。柯建銘當時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馬英九,涉嫌透過秘書通知黃世銘提供關說案監聽與通聯記錄,及馬英九開記者會指控柯建銘關說涉加重毀謗罪共2罪。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馬英九行為雖構成洩密罪,但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只是預先因應可能的政治風暴,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然而檢方上訴高院指出,馬英九充其量只是「人際調解」而非「院際調解」,且他明知當時關說案尚未偵結,不應洩露案情給非偵辦人員。

馬英九回應,檢方的起訴和上訴都是都是曲解、構陷、恐嚇,完全無視總統的責任與權力,並指出現任總統蔡英文去年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也是行使「院際調解權」的表現,因為「總統是憲政慣例實踐者及創造者」。馬英九強調 「我沒有違背誓言。我沒有忘記責任。我沒有濫用權力。我沒有犯罪。」更當庭朗讀《憲法》第48條規定的總統就職宣誓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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