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都不是神,沒有神力可以看見過去已經發生的真相,只能盡量在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下搜集及拼湊事實,並且查明是非黑白......
70歲的阿嬤慢慢走進偵查庭坐下來,她是走在路上被車撞的行人,當初警察做筆錄時說:被告詢問我要不要報警跟叫救護車,我當時人很不舒服,希望被告不要碰我,所以我跟她說不要,但對方好像誤會我的意思而沒有報警及叫救護車,後來被告幫忙買了3個便當,又給1千元說要給我看醫生後,就藉口要趕上班,留下假姓名假電話的字條,未經我同意就跑掉了等語,阿嬤因此提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的告訴。
前次開庭時阿嬤未到庭,只有被告到場大聲喊冤說:阿嬤當時沒有受傷,只說腰痛,而且如果真要跑掉,買便當時就可以跑了,當時我說要去上班,阿嬤說好,上車時阿嬤叫住我,跟我要電話、名字,我覺得不合理怕是假車禍,才留假名、假電話給阿嬤等語。(但誰會相信被告這樣的抗辯?沒有受傷幹嘛給1千元看醫生?既然阿嬤有同意才離去,為什麼要留假名、假電話?再者如果認為是假車禍,又為何不報警處理?在在均與常情不符,但是不能因此常情就起訴說服法院判處被告罪刑....,檢察官心裡這樣想)。
今天的庭就是雙方對質,兩造都到了,距離事發只有將近4個月,盤算著阿嬤的記憶力應該還好吧的時候,剛入座的阿嬤就說本案已經和解不要告了,檢察官的心隨之涼了半截,果然阿嬤翻供改稱:被告有說要叫警察跟救護車,我怕麻煩沒有答應她,就跟她說不必叫警察跟救護車,她說趕時間要上班,我就同意她走等語。檢察官就問了:那阿嬤妳為何跟警察說的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呢?阿嬤只說:我老人家70歲了記不清楚講話顛顛倒倒,我大女兒入庭也這樣說等語。(這這這……,這麼前後不符顯有瑕疵的證述,顯然是不能起訴了....檢察官這下子傷腦筋了)。
以上這些敘述,就是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審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的情境,更不用講也會有許多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而睜眼說瞎話。可是,法官、檢察官都不是神,沒有神力可以看見過去已經發生的真相,只能盡量在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下搜集及拼湊事實,並且查明是非黑白,過程中就算心中認定被告涉案,然而倘若沒有相關積極證據加以佐證,也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無法對被告加以起訴或判刑。
舉例來說,北韓領導人金正恩的胞兄金正男遭毒殺身亡,就算千夫所指認金正恩幕後操縱,但是假如沒有犯罪證據就不能這樣認定。所以,在許多告訴人指訴被告犯罪的個案中,因為只有告訴人的指述,沒有其他證據可供調查審認,最後的結果只能寬縱被告。這就是我們的司法,雖然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徹底實現人民期待的包青天式絕對正義,有時看似蠢笨的教人生氣甚至破口大罵,這或許有時候增加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但也正是這種執著「證據」、「證據」、「證據」的價值選擇,才保護了我們所有人不會被輕易入罪。您說,不是嗎?
*作者為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