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司法大事,起因於彰化一起性侵聲押案件,司法界發生了一件史無前例的法官逮捕檢察官司法暴風,雖然事後院檢都澄清此事源自法律歧見,實際上並未發生法官當庭逮捕檢察官乙事,但從報載該法官因遭檢察官質疑腦袋不清楚,竟將該檢察官以涉嫌侮辱公署及公務員罪函送地檢署處理的發展來看,這件司法官逮捕事件爭議,很高程度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在改革過程中所未釐清院檢及法庭程序的盲點,也反映出司法改革的核心根本不在參審還是觀審還是人民陪審。
在刑事司法程序當中,審檢辯本來就應各司其職以實現司法正義。在追求每一個案正義的過程中,檢辯的檢察官、律師間針鋒相對激生火花本為辯論所當然,在司法程序中,當事人或辯護人質疑審方的法官訴訟指揮不當或不公正不公平等等,乃事屬當然爾。倘僅因其間的用字遣詞尖酸苛薄即遭法官評價為侮辱或誹謗,認為是現行犯,恐怕反倒會有害司法正義實現。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資產,雖然不當言論確實令人不悅,然而過度的言論管制卻會侵蝕社會的多元與自由。這次爭議,應該不是起因個人恩怨,乍看或為了單一個案意氣之爭,是非曲直,仁智互見。
從另一層面來觀察,實際上則是關乎法庭言論的管制,甚至是能否對司法行為進行相關評論之言論管制息息相關。客觀而言,審判獨立,不代表法官可以獨大獨裁,不受制衡。中立而言,帶有情緒性的批評固然無助於爭端之解決,如僅因其無助於理性爭辯即不許於司法過程中發表情緒性言論,就屬過猶不及,彰顯法官獨大獨裁的心態,不願受制衡的大象思維;無論如何,單純在法庭上發表情緒性言論,即便在英美亦不當然該當為藐視法庭罪。如果法官審理個案中,堅持嚴格管制法庭言論之立場,禁止任何情緒性的指摘與評論,鑒於任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現行犯,則以後在法庭上會被逮捕的,可能就不只檢察官了!法官也可能遭律師逮捕,被告也能逮捕法官,此時司法崩毀不在別人,而是法官自己之手所造成的!
檢察官雖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但絕對不是單純公訴人單一角色,從法院組織法第92條僅規範律師之不當行為而言,檢察官在庭執行職務並不直接受此拘束,因為檢察官在法院組織法所明定的職權有實行公訴,實行公訴既是在法院,法官無從依該法第95條處罰檢察官之不當行為。
自從我國實行法院組織制度的審判司法史,從未發生也未曾聽聞法院曾處罰過檢察官之案例,或許是法制上從未想過本來同根生的法官與檢察官間,在今天竟然擦槍走火到以逮捕對方如此劍拔駑張地步。在經歷這次法官要當庭逮捕檢察官的震撼風雲後,不審慎正視謀求法制上的釐清,難道也許有一天檢察官當庭逮捕法官時,也會也有法官或檢察官要逮捕律師,屆時為時也已晚了!應該此時即該正視如何看待院檢因執行職務產生衝突,甚至審檢辯法庭執行職務行為所衍生何種法律責任等問題了。
*作者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前台中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