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馬英九任內處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引發洩密爭議,遭控涉《刑法》洩密罪、教唆洩密罪等罪。一審判定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今(15)日高院二審,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仍可上訴。高等法院宣判後即發布新聞稿重批,馬英九應對於保密資料「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
非行使院際調解權
北院一審時認定馬英九的行為構成洩密罪,但判定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預先因應可能的政治風暴,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英九無罪。然而今天高院二審,卻改判有罪,高院表示,改判馬英九有罪的主要兩點,第一個理由是「總統也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第二項理由是「本案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所以沒有院際調解權的適用。」
審判長江振義表示,依照馬英九、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等人說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情案件仍在偵查,不應洩漏案情給非偵辦人員,且屬刑事不法,而依照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說詞,當晚討論結果是不干涉、不指導,更可見馬英九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
檢方批一審根本曲解《憲法》,當時並無發生院際爭執,馬英九只找行政院長商議,充其量是「人際調解」而非「院際調解」,並直指馬英九清楚再關說案尚未偵結,不應洩漏案情給非偵辦人員。高院更痛批,馬英九應對於保密資料「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